- 顾培东;
采取特殊的动员与对抗方式,涉及全局或局部稳定,难以用常规性程序或常规性手段加以解决的社会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这类非常规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所关涉的问题,溢出了常规性司法的专业化及技术化范畴,更折射出我国政治、法律及社会运行的深层背景。从社会和谐的目标出发,广泛动员并利用政治、司法及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应对和处置这类社会纠纷,这是提升我国社会纠纷控制与解决能力的关键所在。
2007年03期 No.137 3-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93K] - 章武生;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证券欺诈、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地制止,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其对于促进人们接近司法,强化实体法的实施力度、迫使侵权方遵守公共政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
2007年03期 No.137 20-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K] - 李建明;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与地位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发展都与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有关。因此,检察机关制定有效预防错案的对策有必要首先从检察环节寻找原因。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过程的检察环节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刑事诉讼机制、刑事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司法机关与外部关系方面导致刑事错案形成或继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理,认为这些深层次原因的共同作用削弱了刑事司法机关预防错案的功能。
2007年03期 No.137 3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K] - 陈永生;
近年,我国媒体披露了一系列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这些冤案在罪刑分布、被告人的社会构成、律师辩护、侦破方式、空间分布以及得以纠正的原因方面都呈现出惊人的规律性。导致冤案出现的原因非常复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忽视科技手段的运用、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轻视律师辩护、有罪推定是导致冤案出现的最主要原因。冤案所反映的片面追求破案率、检察机关和法院办案时难以保持独立、对案件的处理过分迁就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压力、公检法三机关过分重视相互配合而轻视相互制约、司法经费不足、对错案责任的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值得深刻反思和检讨。
2007年03期 No.137 45-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 关保英;
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一个范畴概念,它是指行政法学研究主体在认识和揭示行政法现象时采用的合乎理性的方式以及合理化的技术。行政法学分析逻辑具有使行政法学由学科变为科学、由个别判断到抽象概括、由权威推动变为理论推动、由法律学现象变为社会科学现象等的价值。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基本特性是整体性、结构性、动态性、开放性、自证性等。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基本进路包括从主体与客体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从表达国家意志与执行国家意志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从行为规则与规范体系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从介入元素与设计元素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2007年03期 No.137 62-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8K] - 葛云松;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2007年03期 No.137 77-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 桑本谦;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无力为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提供有用的启示和指导,这种理论的前提缺乏经验基础,论证也出现了自相矛盾,并且由于忽略了司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权力运作而从总体上误解了司法过程所追求的现实目标。当法官从实在法范围内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时,应当求助于社会科学的论证,而不是道德哲学的论证,后者无力为法律疑难问题提供决策方案,充其量也只能够大致满足公众寻找正当性依据的心理需求。
2007年03期 No.137 100-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K] - 左卫民;
在中国的侦查实践中,法定的有证与无证搜查运用有限。公安机关更多通过到案检查、场所检查等实质性搜查行为与证据提取方式来规避和替代搜查。从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平衡的角度看,对搜查制度的改革应调整无证搜查的适用条件,建立针对无证搜查的事后审查机制,并完善有证搜查制度。
2007年03期 No.137 114-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6K] - 赵生祥;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从事产品生产的国内产业和提供服务的国内产业,都可能受到国际贸易的损害。其中,从事产品生产的国内产业,可能因为同类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或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也可能因为其产品出口被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不正当、不合理进口限制而受到损害;提供服务的国内产业,可能因为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服务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也可能因为其服务输出遭遇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贸易壁垒而受到损害。这些损害,都应当属于贸易救济的范围。要全方位救济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我国不仅应当有针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进口救济制度,也应当有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正当、不合理进口限制的出口救济制度,同时还应当建立完备的国际服务贸易救济制度。
2007年03期 No.137 126-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