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豪才;宋功德;
公法影响社会发展态势,不仅体现为公法能够通过建构和规范发展关系影响发展模式选择,更在于公法应以理顺公、私益关系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矛盾。要通过在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方式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必须依靠平衡公法保障社会科学发展,就必须将失衡公法与不科学发展之间的恶性循环改写为平衡公法与科学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当下,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公法的均衡化来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科学化。
2007年06期 No.140 3-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7K] - 周佑勇;
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考察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除了其本身具有限定裁量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而有损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存在当然的拘束力,并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只要说明正当的理由,仍可以逸脱裁量基准的边界,以实现个案正义。为保证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在制度上应引入比例原则,完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
2007年06期 No.140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1K] - 刘向民;
我国关于征地、征收问题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是否公平,三是程序是否公正。本文就上述三个方面系统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征地制度,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政府征收权存在的必要性,公共利益的要求及其内涵,以及对征收必须进行以"公平市场价值"为标准的公正补偿。本文认为:第一,"公共利益"应由立法机构来定义;第二,"公平市场价值"是切实可行的、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公正补偿标准。我国下一步的征地改革,有必要将这一补偿标准明确化;第三,在征地程序上,我们必须改进现有程序,防止征地权力过分集中且不受有效监督、民众缺乏有意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弊病。
2007年06期 No.140 33-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2K] - 吴汉东;
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文基础和精神主张。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社会认同法律移植的现实障碍等,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土化产生了消极影响。有必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即以新的法律理念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文化基础。
2007年06期 No.140 49-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8K] - 张明楷;
行政违反加重犯,是指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为构造的犯罪;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根据刑法原理与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予以确定和判断;司法解释为了限制处罚范围所附加的定罪条件,不是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根据行政违反的过错形式确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行政违反加重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行政许可既可能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也可能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使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判断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对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处罚,不得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2007年06期 No.140 62-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 李浩;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2007年06期 No.140 78-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5K] - 赵娓妮;
本文以现存清代南部县正堂诉讼档案为基础,以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为主要研究范围,以晚清四川南部县为例,试图对晚清四川知县的诉讼断案基本依据做一探究。文章并结合樊增祥著《樊山政书》中所关涉案件,对本文所涉及的清代南部县讼案的审断标准做一对比和界说。文章重点考寨了诉讼断案中两种主要的依据——"律例"与"情理"在知县审断案件中的运用以及二者作为断案依据的相互关系。
2007年06期 No.140 92-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