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与盗窃是司法实务机关面临的重大的立案问题,也是学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为了推动此问题的深入研讨,寻找学科交叉视野下的法理共识,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刑民融合视野下的职务侵占与盗窃”研讨会于2019年6月2日上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多名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宪文主持,曾宪文老师介绍了举办本次研讨会的目的:传统上,我们一般从刑法学部门法的角度考虑职务侵占和盗窃的区分与共同点等问题,本次研讨会希望能跳出既有的思维框架,通过刑法、民商法和各实务领域专家们的交流讨论,主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二是职务侵占行为包括哪些行为方式?职务之便是职权职责还是包括业务、劳务?职务之便有没有劳务法、公司法方面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所谓刑民融合,刑包括刑法也包括刑诉,民既包含民法也包含民诉。现在很多私营企业,经常把职务侵占作为一种内部斗争的手段,这涉及到内部治理问题,是否定罪、定何种罪值得探讨。今天的主题没有说“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而是侧重这两种行为。民法和刑法所追求的目标和秉持的价值可能不太一样,对很多问题的看法也都不一致。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应该进行交流,很多问题可能都是沟通不畅带来的。经常有人提到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现象,这不一定准确,但是有一定的道理,例如民法总则作为私法具有公法的特征,网络安全法这样的公法又有私法的特点,不同的法交叉和融合,是很重要的一个趋势,如何把握这种趋势需要我们共同探讨,从而促进整个学术的发展,给实务提供帮助,同时实务中的有益经验也能反哺到学术当中去。作为教育部设在人民大学的全国性的基地,人大的刑事法中心希望为大家提供这个平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左坚卫教授作了“简论职务侵占三个与价值判断有关的问题”的主题报告,第一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划定的问题,这与自由跟秩序这两个价值的选择有关,如果我们注重对于社会秩序的保障,会选择扩张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如果选择更加注重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力的保障的话,则会更加倾向于严格地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刑法的文本含义。左老师倾向第二种观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非常难以分辨,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可能会导致司法实务中无限制扩张适用,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侵害。但是我们可以将财产的范围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外延,反对扩张到财产性利益,但支持对于财产本身的与时俱进的扩张解释。第二是职务侵占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问题。这与职务侵占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有关。左老师认为职务侵占罪主要侵害的法益还是财产所有权,放在第五章是合理的。第三是公私财务混同情况下财务侵占的认定问题。这与刑法的谦抑性有关,我们要警惕司法实务中的客观归罪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主题报告中指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产权保护,弘扬契约精神,建设诚信中国。这些大命题对于我们讨论今天的问题有重大意义。保护知识产权要求必须严厉打击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弘扬企业家精神又必须限制打击范围,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让企业家有激励少约束。如果将职务侵占罪脱离刑法分则第五章进入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里面来,也许是很合理的选项,因为职务侵占已经涉及到公司、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了,职务侵占行为所引起的诚信危机会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4月底,我们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的的力度,刑事惩罚力度是否相应的也要加大,这是刑法进一步可以考虑的问题。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保军从实务角度出发对职务侵占进行了探讨。关于职务侵占的手段问题,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综合手段说,一种是单一侵占说,但在实务界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接下来张律师主要从关连交易角度作了汇报。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但可能导致产生不公平的现象,滋生渎职或者是利益输送行为。但是如何界定正常的关联交易与以关联交易为手段进行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也远远没有形成一定的裁判标准。张律师结合自身思考,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审查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通过了必要的决议程序。二是从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的角度来审查。三是关联交易中“非法占为己有”的界定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良好的民商环境有赖于刑法强有力的保障和谦抑性的保持。尹老师从小区业主因自家车位被占用且车主拒绝挪车愤而将该车划花的案例出发,提出自己的思考,民法里很轻微的侵权案件,是否要受到刑事的严重处罚。从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金额在不断地提高,法院也在推行各种快速纠纷解决程序,而刑事诉讼中,可能会为了涉案金额较小的事情,动用公检法各方。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需要考虑有些案件是否一定要通过刑事途径来处理。在民商法领域,职务侵占问题在公司法、劳动法上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侵权责任法中,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实现侵权责任法救济的目的,则一直在扩张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副厅长陈鸷成从经济犯罪如何适用刑法以及提高办案效果的角度出发谈了自己的看法。对职务侵占和盗窃罪的行为的问题,还是要回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来准确区分两者的不同。盗窃罪的表述好理解,职务侵占罪的表述相对复杂得多,至少包括三个要素:第一主体要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实施行为的条件要素,即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个是犯罪对象要素,要是本单位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认为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不是说有职务就可以了,要有管理、经营和经手这样的特征来体现对单位财务的支配和控制。在办理涉企业案件时,为了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要利用、运用好认罪认罚制度,保障案件权衡各方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立众老师从思维起点聊起,认为我们讨论问题要明确讨论的方向,是讨论理念问题还是技术问题,是重视条文还是重视罪名,是重视立法论还是解释论,是重视形式还是实质,这决定了讨论的重点和结论。李老师认为,刑法打击企业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并不违反谦抑性。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工作上的便利不应计算在内。职务侵占是侵占罪的加重类型,即便是加重类型也必须符合侵占罪的基本原理。该罪是规定在第5章还是第3章无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应该以现行刑法条文为依据,着眼当下具体的案件来解决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宋利红教授表示,刑民交叉领域内的案件究竟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本身就很难界定。很多案件本来是由于股权纠纷起诉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但是其中一方认为涉及到职务侵占,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股权领域引发的职务侵占行为是非常普遍的。现在,从程序角度已经解决这个问题,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同一法律事实的,人民法院移送或者检察院通知立案,而依据最高检跟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立案,但需要省级负责人批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表示,现在很多问题是由于学者在引进外国的刑法理论的时候,没有注意到中国的刑法语境所导致的。关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不能简单通过数额来判断不均衡,数额的背后有许多考量因素,包括文化、历史传承等,首先要考虑在实际案件里数额分布情况。同时,也要防止“望罪名生义”的情况,在确定罪名的时候,罪名不具有唯一性,我们解释的是构成要件,要进行体系性解释。关于职务侵占与诈骗之间的关系,将行为分割考察还是进行整体性评价都会影响定罪。 

 

    山东无棣县检察院检察长温健提到,无棣县办理的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中,近3年45%的都是按职务侵占来定性的,法院的判决基本上也一致。基层司法尤其是刑民交叉中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和压力就是刑民界限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一个案件的性质。行为人有没有特定职务,是实务中审查的重点。行为人利用了企业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只要他具有和利用了这个特定职务,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不管如何获得,均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无论是盗取还是骗取都可以是侵占的形式。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处副处长陈典磊从侦查实践角度对职务侵占发表了看法。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分属两个部门管辖,职务侵占归经侦部门,盗窃归刑侦部门,职务侵占和盗窃的侦查手段也大不相同,职务侵占一般是查帐、审计等侦查经济犯罪常用的手段,盗窃则主要靠采指纹调监控等刑侦手段。关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法益的问题,陈处长认为如果完全理解为财产权有点狭隘,公司有很强的外部性,用自己的财产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职务侵占行为影响了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也会危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陈处长还提到,职务侵占案件中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棘手,需要衡量多方情况,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职务侵占。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时延安主任总结到,本次研讨会取得了比预想中更好的效果,各位专家学者的讨论非常激烈,实现了不同学科、不同部门之间交叉融合交流的目的,希望未来还有机会再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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