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强、孟涛
2014年5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杂志社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评估创新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研究》课题组联合主办的“法治评估:普遍性与特殊性”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会议厅成功召开。来自中国大陆、澳门地区、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100余位专家、学者、法官和学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首先致辞。王利明教授充分肯定了法治评估对实现良法之治、完善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强调了朱景文教授倡导的经验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最后对进一步完善法治评估表达了期待。韩大元教授强调在法治评估的过程中要关注宪法实施的评估,指出如果不关注宪法实施、宪政价值的实现等问题,法治评估在技术层面、指标体系上可能比较完美,但可能会失去法治的灵魂或核心价值。 
会议第一单元“现代法治:普遍性与特殊性”由中国人民大学张志铭教授和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的Jacques教授共同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森际康友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演讲。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进行评议。 
    张文显教授对如何看待法治评估、如何建立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发表了意见,并着重表达了对法治评估的宏观看法。他指出法治评估虽然是一种对现状的评价,而它的价值更在于对法治建设的指引、引导;建立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要考虑到理论模型与评估指数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尤为重要的是,法治评估指数应该紧紧围绕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展开。朱景文教授发表了题为“法治:特征、界限和评估”的主题演讲,他首先讨论了法治评估的可比性这一前提问题,随后指出法治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法治的核心就是防止或者控制任意或自由裁量,法治评估在国家层面上应考虑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与此相应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教育、服务。法治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法律化指数、执行指数、监督指数、透明度指数等方面。森际康友教授从法哲学角度对“法治”本身进行了剖析,他指出法治概念的多样化,法治只是方法而非目的本身,并对其内涵进行了概括。他通过介绍东京大学的“猩猩阶层分类”实验,通过“囚徒困境”指出法治能克服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背离,阐述了民主社会中法治的重要性。 
朱苏力教授评议指出:从宏观上而言法治评估是必须的,它能表明法治建设的得失与花费,但很多事情不是宏观上的问题,而是站在微观上怎么操作、落实的问题,而这是很难的。郑永流教授的评议指出了法治评估细节操作方面的疑问,要注意西方法治评估呈现出的观念性指标到量化指标的演进轨迹背后的动机,实践哲学是实现法治评估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基础,要用践行去行动,要反思、创新。
会议第二单元“法治中国:法治评估的实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张芝梅编审和日本名古屋大学森际康友教授共同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蒋惠岭副主任、浙江大学钱弘道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全喜教授、北京大学凌斌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演讲。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李学尧教授进行评议。 
    徐汉明教授的演讲主题是“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科学构建”,他对国际社会法治评估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梳理,对法治指数、法治指标、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三个概念进行了辨析,指出法治中国建设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在时间上要优于法治指数的推进,法治指数体系的成熟化,有赖于法治中国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体系的规范化。蒋惠岭副主任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证明了司法评估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借鉴国外实践的实例,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所做的案件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司法公开改革项目评估指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试点评估的设计与操作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钱弘道教授认为我们应该正视法治评估这样一个现实,他结合在浙江发生的法治评估实践,认为当务之急是实现转型,将评估的经验结果予以理论化,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应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主流群体,要做到一个“实”字,注重现实、实践、实效,要让实证研究成为一种常规范式。高全喜教授指出后发国家的法治特征表现在法治制度的移植性、法治理念与价值形态的传统继承与变革的二元性,与此二者紧密相关的理论问题是法治评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而这个问题必须在走向现代社会、现代国家、进步主义的变革过程中解决。凌斌教授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阐明了文献计量学方法对学术史研究的工具性意义,强调了数目字研究的作用及其可重复性,并呼吁法学院应加强统计学教育。
范愉教授给予了五位发言人高度评价,认为产生于西方的法治指标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扩大,日益具有普遍性体现了西方文明的多元化走向,现有的发展将法社会学引向建构主义的发展道路,以国家为中心的建构主义道路对非西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也较容易忽视社会自身的价值理念。范愉教授还指出法治评估中要警惕对法治刚性的追求,避免经验研究方法的滥用。李学尧教授在范愉教授评议的基础上对钱弘道教授和蒋惠岭主任的相关发言进行了展开式评议,他认为司法评估中引入管理学的评估内容对于思考司法的去行政化具有反思作用,而实践法学派的提法会引起包括理论方面的很多争议。此外,李学尧教授提示大家注意法治评估专家的公信力问题、独立性问题、数据采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问题以及评估的准入机制问题。 
会议第三单元“法治评估:可能性与可行性”由澳门大学莫世健教授主持。韩国的Park Nohyoung教授详细地介绍了韩国法律教育的情况,包括师资人员构成、司法考试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丰富的内容。他认为法律教育的评估对于提高法学院教育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不应忽视排名,但评估应该反映不同国家的不同特点和体系,以使得结果更公平。中央党校王立峰教授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实施问题。中国语境下的法治评估,主要还是治理方式、治理手段,指向于建立一个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王立峰教授还对地方党委的领导方式进行评估进行了设想,主张建立一个法律性的理论框架,分不同事项进行评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李正斌副主任对北京市人大开展立法评估工作有关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中国传媒大学郑宁副教授将国内外行政立法评估在评估标准、程序、效果等方面进行了对比,指出评估应该是全过程的,而且是动态的,不能割裂事前评估与事后评估,应将成本收益方法引入到评估之中。北京大学张骐教授认为“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是一项法律原则而非道德义务,他从法治基础和道德支持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正当性证明,指出其有助于实现形式公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判决的合理性,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蒋立山教授主张制定一个法治国情指数,以此来区别或者界定今天中国的发展阶段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法治指数,用法治国情指数,来预测和探寻法治发展的规律性。deLisle教授从经济、文化、政策目的与政治体系四个角度阐释了法治的内涵,寻求法治共识,为法治评估提供背景。他指出法治是有限制的,法律作为工具失灵的时候,要及时修正和扩展法律以维护国家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冉井富副研究员评议指出法治发展指数构建的最大障碍在于法治共识问题,只要共识确定了就没有问题,如果共识不确定技术上是有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对当下的法治评估能否绕过之前有关法治的主观判断达至客观化表示了质疑,指出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对法治评估的讨论所用的理论资源和其他参考资源是不同的,前者侧重于中国国情,后者侧重于西方普遍标准。他提醒在设计指标的时候,要关注如何把政治口号、意识形态的东西转化出去,从而使法治评估结果可以在国际语境下共同探讨。 
    会议第四单元“全球法治:世界法治指标评析”由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臧东升教授和Korea University的Park Nohyoung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支振锋副研究员的报告指出需要结合形式标准与绩效标准来确定法治,世界银行的治理指标里面的法治指数表明国家能力是法治转型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没有强大的国家能力,法治转型和民主转型基本不可能成功,但是有了强大的国家能力也未必能够成功,这可以称为法治转型的国家能力悖论。中国人民大学鲁楠博士后指出法律指数和法治的理念一样,实际上是法律移植的一种对象,完全可以放到法律移植的角度上审视它,甚至某种程度上讲是批评它。如果法律指数是全球化散播的一种新方式的话,我们要注意摆脱对发达国家法律实践的依附去建立起我们自己的法律实践。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副主任王卫东副教授从统计学的角度,结合与法治评估相关的两个微观测量模型,展示了法治评估中指标设计与取舍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注意事项,指出法治评估并不存在实际的技术障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陆益龙教授以法社会学中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的调查、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为例阐述了法律与社会调查的理论与方法,指出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结合,对行政、立法、司法系统调查与对居民的调查的结合来构建法治中国的评估指数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胡水君研究员评议指出,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国家能力的提升是同增长的趋势,而不是强调国家能力的时候忽视了公民的权利,中国需要关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一致性;法治化应该成为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能以中国的特殊性抵制普遍性,而是要充分学习西方并且延伸到中国的文化传统里面,探索中国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北京师范大学马剑银教授评议认为,指数研究是对法治实践的第一次观察,但是我们对于指数研究的观察是个二阶观察,这种二阶观察引发的争议就是对于指数设计,以及它能不能被检验问题的探讨。这种二阶观察的学习性增量是令人存疑的。 
    朱景文教授最后对全天会议中有关法治评估的各方面讨论做了简短而精彩的总结,并感谢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们能在宝贵的周末抽出时间才参加会议。最后,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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