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金融司法前沿论坛(第一届)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以股权代持的效力问题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为焦点,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了热烈深入的研讨。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的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张江公证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近50余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金融仲裁院陆春玮院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蔡正华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分别致开幕辞。

       朱晓喆教授首先对百忙之中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和欢迎。朱教授指出,股权代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在新近的一起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案件的判决受到广泛关注。在这样背景下,本次会议邀请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位学者专家分享见解,围绕议题展开讨论。

       陆春玮副秘书长首先代表主办方之一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各位专家在繁忙工作之余,参加今天研讨表示欢迎和感谢。陆副秘书长指出,本次会议议题聚焦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涉及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性质、隐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要求显名、显名股东擅自处分等复杂法律问题的认定。以上种种问题都是困扰仲裁实践及司法实务的难点,希望通过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带给我们以启发和收获,并预祝今天研讨取得圆满成功!

       蔡正华律师首先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海金融法院新近裁判的由本所作为原告代理人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做了简要的介绍,蔡律师指出,该案件引发了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和利益归属问题的密切关注。律师事务所或实务机构特别希望能通过支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这个平台集合来自实务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明晰股权代持法律内在的逻辑,从而使会议的研究成果对实务操作发挥一定的指引作用。希望上海财大金融司法论坛在大家共同支持之下越办越好,同时也感谢与会专家对本次活动的支持!

       郑少华教授首先指出,基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及该法院近期对相关案件的判决等原因,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作为第一届金融司法论坛研讨会。郑教授指出,法学院肩负着立德树人、培养优秀人才的重大责任,对法科学子的法律技艺锤炼训练,需要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老师共同合力,而这样的论坛给了我们很好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本次论坛能够邀请到众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进行不同维度的思考、发言,这有利于我们对法律疑难问题的准确解决,同时成为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桥梁和纽带。郑教授还指出,在当下的国际环境之下,商事法的重要性越发突显,希望未来能与更多的理论界与实务机构的专家一起合作,共同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法律人应该通过法律的研究和教学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自己的贡献。最后他希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未来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支持!

       本次研讨会共有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本单元主要围绕“股权代持效力的裁判逻辑”、“股权代持类案件的司法裁判需求”、“金融合同无效裁判中私法强制性规范的转致论”、“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和代持利益平衡”四个议题展开讨论。

       首先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钱玉林教授,他在“股权代持效力的裁判逻辑”的报告中指出,股权代持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类型的股权代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股权代持。而前一种的效力已经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可,后两者的效力存在争议,但从目前最高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的判例来看,法院主要以两个理由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一是认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违反信息披露,二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钱教授指出,此种裁判的正当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在《公司法》修订的议程中,既有的裁判思路可能会对未来的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此种裁判思路可能触及《公司法》最根本性、制度性的规则,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丁俊峰法官在“股权代持类案件的司法裁判需求”的报告中总结了自身审理案件的相关思考,他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是股权代持法律属性的认定问题,第二是穿透式审判与行政监管能力实际之间的关系,第三是提升股权代持类案件的审理能力。丁法官指出,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审判的前提,而股权代持纠纷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难以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简单界定。因而,丁法官建议,在认定股权代持法律性质时,要回归到具体的案件当中,结合交易动机、多个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条款和交易安排予以认定。最后,丁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处理好行政监管和民商事审判之间的关系问题。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陈醇教授在题为“金融合同无效裁判中私法强制性规范的转致论”的报告中鲜明地指出,司法裁判中直接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条款为由来否定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裁判路径存在问题。他认为,引致论和转致论在适用范围上应有所区别,前者的重点是将公法规范引到合同法当中,重点解释何为公共秩序。而后者则在金融裁判领域适用,他提出,基于金融法中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是私法性质的条款,这些条款与《合同法》的一般条款之间形成了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从而应当通过公共秩序条款转致到特别法规范当中,再通过对特别法条款的解释,以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陈教授进一步指出,股权代持领域不可能有统一的效力裁判标准,仅仅关心代持是不够的,而应关心所代持的目标公司是受哪一特别法调整,从而确定相应的代持协议效力问题。

  •        本单元共有六位专家学者在与谈环节进行了发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庞建新法官指出,股权代持是历久弥新的问题,并且在受案数量上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她进一步对股权代持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从实践的角度总结了股权代持办理公证的可行性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指出,上海金融法院以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公共利益为由直接判决无效的做法存在商榷的余地,他认为,法院在将来的判决中,应当考虑到除了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海峰律师对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表示赞同,其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牵涉到的利益重大,法院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持否定态度有利于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捍东律师从案例的角度,围绕股权代持协议中名义人处分股权及隐名投资者以股抵债等效力问题进行了发言。最后,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锐律师对陈教授在报告中提出的“合同无效转致论”表示高度赞同,朱律师认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应该是一个原则,无效则是一个例外。

       第二单元的主持人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本单元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益股东的概念构造”、“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及审理导向”、“执行程序中的股权代持”及“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问题研究”四个议题。

       首先发言的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葛教授在“受益股东的概念构造”主题报告中提出,基于现实中股权转让后未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股权代持两种名实不一的情形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矛盾,而通过英美法上的归复信托并引入“受益股东”概念来解释以上两种情形中的实际出资人地位,将会有利于以上纠纷的化解。葛教授进一步指出,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在特殊情形下,基于法定或约定会发生一定的分离,这种分离导致“受益股东”的出现。为保护“受益股东”的利益,应当建立一套地位识别和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其在何种情形下享有何种权利,对抗效力及诉讼资格等,同时规定名义股东的权利及地位,从而调整名义股东和受益股东之间的关系,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发言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傅伟芬法官,傅法官的报告主题为“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及审理导向”,傅法官首先回应了各位发言人在第一单元对上海市金融法院新近裁判案件的批评意见。后续,傅法官总结了上海地区的法院所审理的股权代持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一类为关于代持合意及代持协议履行上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案由分布非常广泛,近六成为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纠纷;二为股东主张股东行使权的,近两年比较多的为隐名股东要求实行股东知情权;第三类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类纠纷;第四类为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纠纷;第五类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者被质押以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傅法官最后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两个理念,一是对于规避法律或者纪律规定的代持行为,法院坚决予以遏制;二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坚持内外区分的原则,即内部的效力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效的情形,当事人之间代持效力是有效的,外部债权人根据商事外观登记,可以让显名股东承担责任。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刘剑峰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股权代持”主题报告中,通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各高院及上海地区的新近的判决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对执行程序中的名义股东及隐名股东的法律定位和追加被执行人等问题展开发言。刘律师指出,在名义股东的股权被执行时,在多种情形下,上海地区的法院都驳回了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可以说是严格贯彻商事外观主义,一切以登记为判断标准。而对于股权代持对抗问题中“第三人”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多做宽泛解释,但也存在个别相反的判决。此外,刘律师还围绕股权代持案件中的审查标准、仲裁执行中的隐名股东异议及诉的合并等问题进行展开发言,并对执行隐名股东的股权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稽查二处干云峰副处长在“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问题研究”的议题从证券监管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复杂性予以总结剖析,干副处长认为,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对代持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极大的争议,存在信托说、委托说、脱法行为等学说;此外,其涉及的规则众多,不仅包括民法及公司法的规则,同时涉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反洗钱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则。干副处长指出,股权代持在实践中的纠纷类型也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他将其划分为几种类型,主要包括实现不当利益的恶意代持、中性脱法行为的代持及历史遗留问题下的代持等情形。干副处长最后总结到,解决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核心及前提是明晰代持的法律性质及其定位。

       在本单元与谈阶段,共有5位与谈人参与了发言。首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海龙教授从民商法角度、监管及司法层面对股权代持的定位及其效力予以分析,在民商法层面,他对葛伟军教授所提出的利用信托构架来解释股权代持的观点表示赞同;在监管层面,其建议引入比例原则司法框架来探讨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则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对股权代持予以回应,李教授指出,从个案角度而言,引用公共秩序判决协议无效应进行适切的利益衡量,明确该协议所损害的究为何种利益;此外,在法律后果的处理上,即使认为无效是正当的,将股权收益或者增值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从宏观层面而言,在上海要建立金融中心的背景下,法院对此类代持纠纷案件到底应采取何种司法态度和立场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李诗鸿讲师指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和发展,金融法院包括最高院的一些案例在被过度解读的情形下会形成一种所谓的裁判规则。但李老师认为,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评判应就个案论个案,而不是通过一两个案子,制定一个规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勇律师指出,对个案的评价应当区别于对法律法规的评价,首先上海金融法院的该项判决涉及很多具体的前提问题,判决对很多细节进行了详细地论述,其并非粗糙地认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当我们在理解与探讨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最后,丁律师认为,当实践中出现与本案事实前提相似的情形下,判定协议无效并非是欠妥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老师指出,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造成内幕交易、关连交易等违规问题。樊老师认为,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判断,应重点分析该股权代持协议对投资者而言是否构成重大性,若该代持信息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影响,当该代持信息未被披露时,便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樊老师最后总结到,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而对于何时为无效,则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在自由讨论阶段,提问嘉宾首先向各位专家学者对股权代持过程中,显名股东发生变更且已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下,是否应按照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缴纳增值部分税收的问题进行求教。朱锐律师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指出,本质上来说,该问题最重要的不是法律问题,是税务问题。实践中,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对于税收问题是存在和税务所沟通空间的。范一法官认为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和税收完全是两个问题,不存在有效不征税、无效征税的对应关系。范法官还从更深层次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目前已不存在民事制裁的情形下,双方在合同有效、无效时都能对增值利益进行分配,确认合同无效已然没有意义。因而,更应通过行政监管手段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制约。最后,方懿律师指出,运用英美法上的归复信托理论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释会有很好的效果,但归复信托理论无法与我国信托法进行很好的衔接,从而造成将该理论转接到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困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在本次会议总结阶段进行了发言,朱教授首先对本次参会的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本次活动得以顺利展开,离不开其他主办方及各位同仁的支持。同时,本次会议集结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对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为我们打开了广阔的视野。朱教授最后指出,希望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进一步关注财大金融司法论坛,上海财大法学院还会继续举办相关的会议活动,期待各位来宾的再次参与!

内容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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