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强国”高层次论坛在京召开

 

    2018年3月29日上午,由《法学论坛》编辑部主办,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高层次论坛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并发言的学者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全国人大常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翟国强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晓安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法学论坛》主编任伟出席会议并致辞,《法学论坛》副主编吴岩主持会议。

    以下是发言摘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在讲话中指出:非常高兴参加《法学论坛》举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高层次论坛。《法学论坛》举办这样一个学术会议,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依法治国40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启了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之路。40年来,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引领着、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现在讲全面依法治国是指建设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内的全面法治国家。中国法治进入新时代,主要历史任务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发展、繁荣的期待。十九大讲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发展的需求。我们的法治建设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全方位、更高水平的需求。这就是法治进入新时代的新任务。我们现在讲的现代化是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全面现代化。作为现代化强国的核心要素是法治强国。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就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均强调法治强则国强的理念。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意义重大,中国法治的金秋已经到来。期待到2050年,现代化法治强国将矗立在世界。我们现在谈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都和宪法修改有关。由一次中央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问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属首次。可见这次修宪意义重大,亦可见中央对修宪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次宪法修改无论对我国法治建设,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完善和发展、未来国家发展的目标定位,都意义重大。此次宪法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并不仅仅是概念、命题写进宪法序言,而是整个思想内涵有机融入宪法之内。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贯彻新发展理念;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民族关系;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等,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入宪对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都将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对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影响也将是非同一般。今天这个会议非常契合中央关于“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主题。

    于志刚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依法治国,源自当年开始提“法制”,后来变成三点水的“法治”,再后来在宪法修订时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到今天的依法治国加上“全面”二字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我想“全面”不是作为形容词,而是作为一种表述方式和一种认识、一种理念,和后面的“依法治国”四个字相加,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从“依法治国”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代际跃升。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家建设的目标,是到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实际上,现代化的目标和内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从1954年提出现代化,当时是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现代化。后来经过调整,变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所以,在“四个全面”战略提出之前,甚至在十九大报告通过之前,我们所提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现代化”,指的就是四个现代化,实际上是在器物上实现现代化,也就是实现物质的现代化。但是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再是过去简单的器物或者物质的现代化,也就是说,过去的“四个现代化”依然要实现,但是加入第五个现代化,即我们所说的“4+1”,加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到2050年全面实现现代化时,现代化和现代化强国不仅是指器物的、物质的四个现代化,而且加上制度的现代化,即建设新的现代化国家。思考和重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其中,既包括依法治国的精神和理念,也包括在座每一位都在为之努力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努力的目标。正在进行的国家治理这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需要完善、优化国家治理体系,以此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大起点。刚刚完成的宪法修正、监察法的制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都是这一场深刻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起点意义。都是通过优化国家治理体系,通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来促进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杨立新教授在发言中指出: 回顾中国民法在改革开放以来40年来的发展,得出的基本经验是:第一,政治制度的昌明和民主,是民事立法、司法和学术发展的基础。如果40年前没有实行改革开放、推动政治民主,就不会有民法立法的进步、民事司法的进展和民法理论的全面发展。因此,中国必须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不变。第二,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民法40年发展的主要经验。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取得了全面的发展,民法理论的强大支持为其提供了坚实基础。民法专家广泛参加立法,参与司法,形成了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互动,推动了民法的发展,保证了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高质量。第三,广泛借鉴外国民法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实践,形成我国民法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而且在中国民事立法中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些年来,中国民法争取走出国,从输入国转变为输出国,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世界上具有了很大的影响。第四,繁荣中国民法理论研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必由之路。在民法学术讨论中,鼓励各种不同的学术见解广泛表达,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形成有价值的争论,通过争论明辨是非,形成理论上的统一见解和共识,推动学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不能用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打击不同见解,而是用民主的方法,用讨论的方法,才能够推动学术进步。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法已经取得了如此的重大进步,相信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民法的发展就走进了法典化时代。借鉴上述经验,中国的民法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

    张守文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40年确实意义非常重大,改革开放本身就是中国融入世界的现代化过程。回顾、梳理这四十年的历程,以下两个方面对我们进行法学研究非常重要。第一是历史思维,第二是系统眼光。这两个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现在的很多问题。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立法线索始终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线索。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几部法律,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体系建构的角度来讲,法治建设从立法到最后扩展为整体法治建设,体现了重要的系统思维,同时,法治本身确实对改革开放产生了很大的反向作用。回顾四十年会发现,我们的法治宽与严,松与紧,集中与分散,哪些情况下会促进我们的经济发展,哪些会禁锢或限制社会发展,这些问题很值得研究。这本身就是我们在研究改革开放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中需要考虑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在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治在里面起到什么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很好地研究。落实到经济领域,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经济类型的维度,涉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两者如何协调?虚拟经济、尤其是金融体系在发展实体经济方面应该起到什么作用,我们的法治要发挥什么作用?第二个维度是理念维度,应特别关注以下三个理念的落实。其一强调创新理念,即我国要实现经济现代化,创新直接推动经济发展,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所以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创新型经济的发展特别重要。其二是绿色理念,或者称为生态文明理念。其三是开放理念。依循上述三个理念,国家着力推进创新型经济、开放型经济、绿色经济这三种经济的发展,这都需要有非常强大有效的法治来支撑。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才能不断提升经济结构的优化水平。第三个非常重要的维度是经济机制。要构建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必须有现代的市场体系、公平分配的体系、区域协调发展的体系。这三个体系,对应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也需要我们的法治来支撑。第四个重要维度是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特别涉及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四个维度是构建现代化中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现代化,每个维度都离不开经济法治。

    易继明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新时代的中国需要进行法治现代化。那么法治现代化首先是一个结构的问题。这个结构保持一定的弹性,才会有张力,这种张力和弹性是社会的“凡士林”。在治理结构上,我们怎么样结成比较好的结构。在结构方面,如果单纯地强调手段、总目标,最终是有风险的。在这个治理结构中,我们国家和社会需要形成一种对抗当中的合作,换言之,需要一种双层结构。一个社会是私人生活的这种自然规律与政治生活的这种导向相结合。它涉及到一个自我的自然权利,即私权的保护方式,还有公权力怎样合宪。至少二元结构是基本框架,在基本结构框架下多元主体参与。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是否对法治现代化的基础性法律以及由此构成的现代化法治体系有所反思。我们一般说是制宪,这是一种国家法层面的构成。另外,没有宪法时,老百姓的生活、人之间的交往、社会的基本追求也是一种宪法,生活当中的宪法,这也是一种维度。如果从这两个维度上去讨论法治现代化和法律的基础性特征,我想在宪法之外,行政权力的行使、社会组织的参与,这些可能构成我们基本的法治。我们党的领导也是现代化的领导模式。现代化结构怎么样开启,一方面需要去创造,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学界应当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刘俊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公司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公司法。公司法的繁荣发展又反过来保障与推动了改革开放历史车轮的滚滚向前。改革开放40年是公司法助推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40年,是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的40年,是鼓励民营经济茁壮成长的40年。为加强产权保护工作、弘扬企业家精神、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我国经济的全球竞争力,建议进一步推动公司法现代化,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营商法律环境。一是要促进公司立法体系的统一化。建议废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采取公司法人形式的外资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加快起草《外商投资促进法》,健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二是要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要坚持问题导向,扭转公司治理有名无实的现象。要尊重与保护公司的自治与创新精神。要允许鼓励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量身定制个性化章程。建议引进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激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开拓创新,勤勉尽责。建议上市公司自由选择独立董事制度或监事会制度,以终结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叠床架屋的现象,节约公司治理成本。建议引入股东代表仲裁制度,强化控制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诚信义务约束。建议健全公司集团制度,理顺母子公司关系,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尊重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建议健全公司集团制度,理顺母子公司关系,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尊重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三要促进公司资本制度的弹性化。为盘活投资兴业的资源,建议鼓励出资形式多元化,允许股东以劳务、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建议改革法定资本制度,引进授权资本制度。建议明确“对赌”条款的效力。四是要推进“互联网+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要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通讯技术,加速公司制度的电子化进程,实现网上注册公司、网上治理公司、网上开展经营、网上信用监管,切实降低公司设立、运营和治理成本。

    范进学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改案》第44条将《宪法》第70条第一款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则既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也符合我国宪法规范与宪法设计:第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重构是党中央深化人大机构改革、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需要。第二,我国宪法文本中,常常将“宪法和法律”并列使用,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取代“法律”委员会是符合宪法文本的语言规范的。第三,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合乎现行宪法的制度设计功能。将现有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才能兼顾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使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第四,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较好地解决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第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取代“法律委员会”之改革的成本与代价最小。无论如何改革宪法制度,都必须考虑到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大小,特别是政治成本。“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取代“法律委员会”是在充分尊重我国现有宪法制度前提下的改革,既符合我国宪法的政治制度,也合乎宪法制度的功能,没有任何改革的风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这实际上就是中央对新改革后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功能的重新定位。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尽快起草《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宪法解释程序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翟国强研究员在发言中指出:关于改革开放40年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想谈以下三点。首先,改革开放40年的主要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治的主旋律。因此要从理论上讲清楚在4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的法治经验,首先要看到成绩,然后再看基本经验、可取之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如果说从弘扬主旋律角度来讲,就要从这个角度来切入。其次,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维度非常重要。今年在纪念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节点上,我们必须处理好前30年与后40年的关系。拿前30年来否定改革开放肯定是不对的;拿改革开放来否定之前的新中国成立以及前30年的历史成就,这也是不对的。现在纪念改革开放40年,核心是“继往开来”,特别要注意如何处理“新时代”和改革开放40年的关系。换言之,这次纪念改革开放的目的是继往开来,即回顾过去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制度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以及在新时代如何继续中国未来的法治道路。第三,中国法治和中国的改革。整个中国法治,包含非常鲜明的改革精神。中国的法治是转型时期的法治,也就是说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没有定型化。邓小平同志在92年曾说过:恐怕再过30年,我们才能形成一套在各方面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如果简单算一下,这个时间节点是2022年,那个时候我们就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但是,能不能说到2022年制度就已经很完美了,就已经完全定型了?对此问题回答,可能还需要谨慎。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改革开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我们的改革其实是一个仍然在路上的改革,改革有很多硬骨头要啃,很多重大的课题和任务需要完成。那怎样处理法治和改革开放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和法治建设,可能是未来我们面临的非常重要的课题。

    李晓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法治发展具有相同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特征,近现代法治发展阶段几乎都经历了百年时间。英国从1688年到19世纪晚期前后,200年左右;美国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中期左右,150年左右;中国从晚清变革开始现代法治萌芽期、1978年新时期法治建设发展期、2050年中国法治成熟期。同样经历百年时间。更重要的是,各个国家现代法治的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都与这些国家的前工业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相适应。这说明,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道路与世界主要国家法治发展的道路在时间路线图与社会发展路线图是一致的。因而,中国法治建设与世界法治建设具有历时性与共时性特征,即,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化进程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社会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道路,法治中国也能达成国际共识,也是强大中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性。第一,自生自发秩序与上层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既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逻辑,由自生自发产生的社会主体权利要求,上升为法权要求,再经过立法程序确定为国家法律;同时,我国法治建设又体现了顶层设计思想,体现上下结合的法治建设特点。第二, 宏观调控与市场自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尊重市场规律,实现市场对基础资源配置功能,一直是我国国家治理的目标;同时,国家对经济发展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保障经济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第三, 转型与发展。我国法治建设面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工商文明向信息文明的转型。转型中各种矛盾使我国经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法律治理的难度。第四,贯融性与兼容性。我国面临既有最传统的如民间借贷纠纷,又有最现代的如区块链的监管等法律问题。近些年,在法学界存在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的探讨与争论,既促进了法律向纵深的贯融性发展,又促进法律兼容性发展。第五、新权力调整与制约。刚刚结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国家机构调整的重要方案。新的机构更趋于权力集中,那么,如何避免新的攀附利益,杜绝新的利益集团形成,建立新的政商关系,是建设法治强国面临的重要问题。

    魏治勋教授在发言中指出: 中国的改革开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作为改革总设计师的邓小平站在国家的高度,对制约中国未来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进行了综合判断,提出了解决改革和发展问题的整体思路、框架和路径,并由此构成了改革开放40年的总体脉络。40年的改革开放总体上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或层面:首先是市场化改革。当时提出的目标是实现政治制度与市场机制的适当分离、政府与企业的适当分开,这就是轰动一时的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必须承认,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在中国已是普遍事实,市场领域是改革开放40年最成功的领域之一。其次是法治化改革。它意味着必须将宪法法律确认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推进改革事业的基本手段和基本保障。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治建设就得到持续推进: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一步步将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推向全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主义法治体系,提出国家治理能力,法治从宏观概念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具体举措,法治中国的轮廓逐渐显现。再次是民主化改革。民主化改革在某种意义上与法治化改革是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的。中国当代的民主化改革,有三个重要的维度:其一是从基层民主建设开始夯实民主化基础,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的普遍推开;其二是民主机制对国家治理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法治前提下的协商、合作、契约、服务、劝告、疏导、指导、听证、自治等浸透着协商民主精神的民主机制与严格执法、司法互为表里、互相协调,共同构筑其国家治理的方法系统,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方式的革命;其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民主化改革起到总体的统合作用,较好地处理了民主与集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了改革开放事业的有序进行。尽管中国的改革经常被比喻为“摸着石头过河”,但总体上回溯40年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和路径,我们仍然发现这一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和明确方向。

    (供稿人:《法学论坛》副主编 吴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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