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主要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保护农民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法定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改革土地征收程序。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
(四)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