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在河南郑州召开司法公开调研会,来自河南、福建、湖南等地的法官代表及专家学者3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代表就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司法公开应依法进行
郭保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不应当拒绝媒体客观报道案件,但媒体也不应对案件进行过度解读。在实践中,媒体绑架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带有倾向性的评价会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对法官的裁判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媒体在行使社会监督权的同时,需要树立法治理念,体现法治思维,不随意发表对案件的评论。另外,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能力和举措,要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主动公开,正确接受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宋北平(中国行为法学会) 司法公开应当依法进行,既不能限制公开,也不能滥公开,目前司法公开的内涵、外延及边界还不是很明确,建议最高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定义,精准定义司法公开的内涵,明确外延,厘清边界。最高法院还应当加强引领和指导,使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同时还要对滥用司法公开权力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追责。
裁判文书的说理很重要,论证与说理,是司法裁判的基本任务。裁判文书中需要论证的事项包括证据的证明力以及事实(行为)的成立,要通过三段论推理的方法进行论证。说理,通俗来讲,就是说明道理,裁判文书的说理至少包含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事理,即事情的道理。扩大理解就是事实的经过。二是法理,即法律上的理由(规范)。三是学理,即法律学说、原理。四是公理,即事物的规律,如热胀冷缩的道理。五是情理,即人之常情和一般道理。六是条理,即逻辑上要顺理。七是文理,即行文要求,词句段篇要有理路。刑事裁判文书以论证为主导,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以说理为主导。论证以说理辅助,说理以论证辅助。
葛伟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正常的新闻报道对依法独立审判权没有影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是对司法的最大干扰。法院不应当禁止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带手机进入法庭,因为合法规范的庭审活动不怕当事人录音录像或者发微博。目前司法公开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和颁布全国规范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马献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完善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进行客观的评价。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越界,尤其不能对案件进行不客观的报道。司法公开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公开不符合司法规律,不利于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手机不能带进法庭,否则会破坏庭审秩序和严肃性。
魏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媒体时代下的司法公开要注意两点:一是媒体应当不断提升法治素养;二是法官应当不断提升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从操作层面上讲,一是运用互联网思维,注重用户体验,二是发挥乘数效应(叠加效应)。注重发挥自媒体对司法公开的宣传作用,将宣传效果发挥到最大化,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司法公开的四个转变,即由单向公开向双向公开、节点公开向常规公开、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变。
王焰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推进司法公开应当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涵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阳光司法信息平台”,通过门户网站、触摸屏系统、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载体,依法、真实、准确、全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司法信息,确保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人民群众全面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升审判质效。
今年年初二七区法院投资300多万元,建成了集智能化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于一体的大信息网络体系,该体系包括司法办案系统、科技法庭系统、队伍管理系统、政务管理系统和司法公开系统五大板块,通过各系统的有序运行,努力使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让当事人和公众看得见,感受得到。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司法公开应该强调主体的平等性,律师和当事人也应该成为司法公开的主体,能公开的环节对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公开;关于带手机进入法庭问题,应该平等对待,法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循同样的规定。
张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系列司法公开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回应了当前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公开是一个司法信息传播的过程,群众作为司法信息传播的受众,其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传播的效果。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华民族更加深厚的文化积淀,具有独特的文化心理特质,“实用主义”、“眼见为实”等思想严重,下一步应加强该类问题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司法公开措施手段以及节奏,以群众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强化司法公开效果,树立司法公信。
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应让当事人口服心服
杨建文(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不仅要具有权威性,更要具有公正性。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明显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人民群众不信任司法。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就是要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通过详尽系统的说理,让赢者赢得正正当当,让输者输得口服心服,让人民群众信任。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写作方法,引导法官正确撰写裁判文书,通过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指导功能,不断提升法官说理能力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同时,还要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和水平作为法官考评、晋升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重要依据之一。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于裁判文书改革,最高法院还应当出台裁判文书样本,完善程序性事项内容,主文前置可以考虑,不宜做裁判提要,法官个人手写署名,有利于增强文书的严肃性和增强法官责任心,在判决书后增加法律规定等附件的做法则不可取;增强文书的情理、法理和文理,注重文书立论的高度表述的精度、说理的深度,最主要是精度,即准确度问题。一是对证据采信或否定,要有理由论述,在本院认为部分要进行充分的说理。二是双方争论焦点的辨析,应该在论证过程中表现清楚,这是一个力证去疑的过程,这一点应该在文书中有所体现。
王少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将庭审中形成的内心确信,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加以论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既要运用法规法条进行逻辑推理,又要运用社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因此,说理的过程是技术理性与经验理性、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完美结合的过程,其中体现了审判的艺术、法官的智慧。
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的原因,我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一些法官对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实践中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必然是说理牵强附会、含糊其辞。二是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能力不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远未生成,法律本身漏洞及不足之处甚多,需要法官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只有熟练掌握裁判思维及方法,才能正确理解与适用,但实践中,一些法官知识储备不足,片面理解和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必然是强词夺理,难以服众。三是社会经验欠缺。裁判的过程是解决纠纷的过程,需要法官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有时根据社会经验所推理出的结果,本身就构成事实认定的一部分。一些法官由于经验较为缺乏,只讲法理,不讲事理、情理,难免作出脱离时代及人情事理的“恐龙”判决,这样的裁判文书也难以为公众所认可。
顾乐永(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法官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充分说理,而不应当别出心裁地在裁判书之外搞法官后语。法官后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破坏了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正式性。法官后语的做法,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效果也不明显,调查显示,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基本上也都进入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并没有自觉履行义务。
肖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针对目前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增加判决提要。二是改造裁判文书的事实表述结构,在当事人诉辩主张之后,增加举证质证内容,增加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的分析;内容上加强文书的论证说理,论证与说理并重,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讲明适用法律的法理,讲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讲好逻辑思维的哲理。三是从机制上保证裁判文书的高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统一文书格式,通过模板予以推广。
周春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目前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认定、采信过于程式化,当事人对文书不信服。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由于没有很好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文书制作过程中需要层层审批,层层审批后的文书,内容改动很大,往往已不再是法官本人的意思,导致法官不愿多说理论证,而领导思维定式,导致文书的结构被模式化、固定化,本人认为说理部分和证据论证部分都过于简单。
王锦熙(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一是裁判文书说理不需要太煽情,不要带感情色彩,把问题说透即可。二是文书制作严格遵循文书格式。三是文书文字要简约,切忌繁琐。四是对社会情理度的把握要谨慎。五是文书写作要采用评判的语气而不是进行说教。六是文书的论证一定要从人性善的角度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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