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公布。《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明确,“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根据《实施细则》,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实施细则》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

    (法制网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张维)

    来源: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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