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9月09日 浏览:2268

 

 

 

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韩长印、韩永强    

 

【摘要】

  中国债权受偿顺位遵循“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大规则。但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人身损害而遭遇破产的情况下,恪守这两项规则不仅会使人身侵权受害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济,而且无益于实现侵权责任法遏制侵权行为之基本功能,形成法理上的严重不公和逻辑上的严重欠缺。基于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救济环节的差异,侵权之债原则上应该优先于普通合同债权;考虑到不可能、也没必要彻底动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以及人身侵权尤其是物质性人格权侵权之债相对于财产侵权之债应该具有的优位性,在侵权债务人破产时先行有限度地确立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地位,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备选方案。

 

 

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应飞虎、涂永前

 

【摘要】

  规制工具的选择对决策起关键作用。与传统规制工具相比,信息工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其正确使用不仅能推进公平交易,促使交易主体自律,促进规制制度实施,而且成本较低。但学界对此的理论研究尚显欠缺,需要对信息工具能否以及如何在规制中运用进行研究,以构建信息工具的理论框架。公共机构也较少运用信息工具视角对规制进行充分检视,导致规制过程中信息工具使用缺失、不当或错误,因此需要基于合适与匹配原则,尽可能扩大信息工具使用范围,修正信息工具使用的不当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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