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1月04日 浏览:1021

《法学》2009年第12期目录、部分论文摘要:

 

法务时评

顺应时势变迁更新人大制度理念    童之伟 /3

 

笔谈

1.以地方法制建设推动国家法治发展

2.法治国家与地方法制    葛洪义 /14

3.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

          ——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    孙笑侠 /18

4.地方经验与法官任职地域回避    侯欣一 /23

          ——以晚清和民国为时间段的思考

5.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出路    宋方青 /28

 

争鸣

1.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

          ——以“支撑性概念”为分析基础    江必新 /32

 

专论

1.以宪法为基准选择好政改的切入点和路径    董皞 谭炜杰 /42

2.法律责任条文设定模式的选择    徐向华 王晓妹 /60

3.“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胡开忠 /70

4.就这样动摇了共同犯罪的根基

          ——论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怪异切分   郑 伟 /82

 

论文

1.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     王申 /92

2.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抗辩制度的思考   史建三 /102

3.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     傅鼎生 /110

4.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

          ——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 20 条   孙良国 /121

5.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应对策略   赵绘宇 /129

 

法律实务

1.国有法人股转让未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

          ——兼论司法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法律根据

    阮忠良 俞巍 朱颖琦 /138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王昭武 肖凯 /146

 

2009 年《法学》总目录   /156

 

顺应时势变迁更新人大制度理念

●童之伟

内容摘要】应逐步改变对人大制度的简单化、概念化理解,消除 1978 年宪法中人大对司法进行超限度监控的精神遗迹。人大至上观念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的正确反映,但不可以离开特定层级无条件强调人大宪法地位的至上性。法学工作者有责任促进人大制度理念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的转变。市场经济社会应确立权利与权力平衡观,坚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平等观,确信逐步实现政治法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实施宪法与评论宪法或讨论宪法的应然状况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推进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要求是解放思想,实现人大制度理念更新。

 

 

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

        ——以“支撑性概念”为分析基础

●江必新

内容摘要】行政法治理念是“使公共行政服从良善规则治理”事业的先导和指引,源自西方的行政法治理念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也须因时、因地、因势作出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意味着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颠覆,相反,它体现了理念在社会现实中的生命力。对此,本文给予关注和梳理,既是一个反思的过程,也是为行政法治探索其未来而作的一份努力。

 

“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胡开忠

内容摘要】 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知删除规则”等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来进一步完善“避风港规则”,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发展。

 

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

●傅鼎生

内容摘要】 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

 

国有法人股转让未进场交易的法律后果

        ——兼论司法评价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效力的法律根据

●阮忠良 俞巍 朱颖琦

内容摘要】 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应认定无效。因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一方面符合民商事合同行为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又因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法律特殊调整,因此它是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我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既是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对于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该并重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前相关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以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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