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
——“明德民商法博士沙龙”第12期特别策划


上传时间:2008-3-16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编者按:2008年2月28日晚上6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的“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十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期的主题是“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并作了精彩点评。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竹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众多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嘉宾对本次“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本文是此次活动现场记录的录音整理稿,供大家参考。

王竹:“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我们就准时开始。有几位嘉宾因为北京交通的原因,还在路上,等他们赶来以后我们再安排发言。
今天的活动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协办。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钱卫清教授,我们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掌声)今天来参加我们博士沙龙的嘉宾包括山西财经大学的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博士后景朝阳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邓建中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马特博士,他现在还在赌在路上没能过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周友军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丁海俊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熊谞龙博士;中央财经大学陈飞博士也在路上;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龙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许中缘,他还在路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孟强。
   本次活动是采以文参会、开放式的圆桌会议形式,遵照明德研习社的章程。我们首先由钱卫清老师做主题发言。(掌声)

钱卫清教授:面对这个“艳照门”事件,我们是感到确实是不明白。因为这个社会发展的太快了,面对这些艳照的传播,我们的很多网民确实是“很傻很天真”。我们这个聚会就是要向在座的博士、博士后来请教对这个事件的法律分析,来综合的治疗这种“很傻很天真”的症状。假如我是陈冠希的律师,我会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假如我是这些女明星的代理律师,我会怎么来分析、来寻求司法救济?这给我们提出了理论和实务的系列的法律问题。
   如果陈冠希委托我代理他这个案子的话呢,我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大陆,我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把陈冠希抓起来,因为按照我的经验,按照我们过去的判断,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大陆发生的话,作为政法委书记、作为公安局局长我很快就下命令把陈冠希这个流氓分子抓起来,那么陈冠希是否构成犯罪呢?陈冠希的行为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这里就要分析陈冠希行为的性质。我认为,从陈冠希的有关信息,从掌握的有关证据来看,他并没有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在社会道德上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但从法律上说,他的行为还没有涉及到法律问题,或者说他的行为所涉及的是陈冠希本人的权利问题,以及陈冠希与这些女影星所共同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是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那么这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所以说,如果我是他的委托律师的话,我首先要确定陈冠希的请求权基础,至少他的隐私权、名誉权是受到了损害,如果不能够证明陈冠希和有关的社会黑幕或者有关的公司来共同策划,其目的是为了控制那些女影星们的话,陈冠希仅仅是一个受害者。那么作为受害者他就有一个权利有一个权利救济的问题,这是我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这个案件到底是有哪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我觉得除了陈冠希之外,和他合影合照的这些影星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明显受到了侵害。同时与陈冠希与这些女影星有合同关系的,包括代言人,包括做广告,包括参加各种商务活动,这些活动由于事件的发生推迟、撤销或不能够再开展了,这种行为的后果,对这些相关的公司造成的损失能不能作为一个权利,提起一个权利救济?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那么我们确定了原告的身份、原告的请求权、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范围、请求权的基础后,就要找到这个案件的被告是谁。这个被告的话呢,可以说是多元的,我们可以认定是上传者、最初的传播者、之后的传播者,以及这个网络的服务商,可以说它整个是一个多个环节、多种传播模式而且是虚拟传播模式,那么这种传播模式在传播过程中有着多重的侵权主体,所以我感觉困惑的就是这个被告不好找,这个被告到底是个人,还是法人,还是传播者上传者?有一点就是上网浏览观看的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的,是不构成侵权的。我知道网络的侵权通过传播淫秽照片它有一个度,它实际上是有三重的法律责任,一个是刑事责任,也就是传播的数量,比如说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两百张以上的就构成一个犯罪,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四百张以上的也构成一种犯罪,同时还有一种比较轻微的构成行政责任,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再一个就是民事侵权责任,所以被告的确定是我们要考虑的。第三点要考虑的就是对这些证据的取舍,网络侵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证据的固定以及与请求权主体的整个的对接,怎么来构建一个主张和证据体系,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最后,这个案件是发生在香港,那么它波及到大陆,甚至波及到全球,那么哪一个法院可以受理?我们从一般的侵权纠纷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都可以作为确认管辖的依据确定哪个法院可以受理。作为陈冠希的律师我首先要从操作层面来思考这些问题,来构建原告、确定被告、组织证据体系,然后进行充分的论证,来维护陈冠希等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这些权利。所以对这个问题若深入研究的话,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侵权法,完善对网络侵权的认定,对于指导我们律师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借助于今天的研讨,借助于我们这些富有智慧的这些博士来提出一个解决的方案,那我们律师在今后办案的过程中就不会很傻很天真了。谢谢!(掌声)

王竹:谢谢钱教授对此问题的深入浅出、言简意赅的发言,给了我么非常多的启示。本学期的明德研习社博士沙龙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安排,并已经并入课程,今天是这个课程的第二次课程,本期的主题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朱巍。由于我们这次活动邀请到了校内外的十二位博士参加,因此这次的主题报告,就由朱巍作简要的背景性的评述,他的发言题目是《关键词评释“艳照门”》。

朱巍:杨老师、钱老师、各位师兄前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艳照门事件到今天为止可能有一个多月了,我想是不是可以把艳照门事件阶段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2008年1月26号开始一直到29号,这个阶段我称之为“迷惑期”,为什么叫“迷惑期”呢?因为1月26号有人把陈冠希和阿娇的照片传到网上,当时就有很多网友进行回应,在门户网上去查有多少人相信这是真的,调查结果是约有百分之五十的人相信,另外百分之五十的人他们在迷惑这个到底是不是真的,其实当时我就看到这个照片我也在想,谜底呢马上就揭晓了,就是在1月29号到2月19号之间,我称之为“失控期”或“发展期”,在这段时间里这个叫“拿奇”的这个人将几百张照片纷纷传到网上,根本不顾当事人的请求和舆论、媒体这种呼唤,我行我素,所以事态开始不可控制,也就是我们从此开始称之为叫“艳照门”,这个门就是从这个阶段开始的。最后一个时期就是2月19号到现在,我称之为变质期,为什么称“变质期”呢?其中发生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的总报料人是宋祖德,他报料说,拿奇是受到英皇公司指使的,所以他这么报料的话,我认为这个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陈冠希拍这些照片的时候是不是完完全全是出于自己的嗜好?我们一个大大的问号。由此证明的是,紧接着2月19号下午时,陈冠希向当地警方汇报了一件事情,说他做这件事情是后面有利益集团指使的,用性爱照片来左右这些女明星们,所以事情的发展方向我们已经看不清楚,各行各业、各个方向的人都牵扯到“门”里面,所以我称之为“变质期”。
    下面我想用几个关键词来进一步阐述一下这个事情。
    第一个关键词是我觉得大家都感兴趣的“拿奇”,拿奇到底是什么东西什么人?其实大家都知道“拿奇”来自日本的一个著名的动画片,拿奇在动画片里是一个代表正义的地下的法官,在这里我们要问,拿奇到底是不是英雄?很多人在网上都问这个问题,其实我也思考了很久,我认为如果现在的时期是2月19号的话,那么至少在法律上拿奇他不是一个英雄,因为在这些照片传到网上之前,陈冠希照不照片是他私人的事情,是私的东西,我们没有必要去干涉他。米勒有一个叫最小伤害的原则,就是认为我们法律和公德应该容许轻微的违反法律或轻微的违反道德,只要没有干涉到别人,那么最小伤害的话我们法律应该要容忍这种事情的发生,就像是我在家里面可以光着屁股到处走,但是我在天安门广场上这么走的话,恐怕就要干涉到别人,恐怕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比如说这些照片没有拿到层面上的话,我们可以说这是私的事情,如果拿到层面上,在太阳底下一晒的话,就有可能变成公的事情了,所以我认为拿奇在2月19号之前至少在法律上他不是一个英雄,但现在为什么我不敢说他是不是一个英雄呢,因为事情到了变质期,这个事情没有定论,所以我也不敢说,但是呢我们都知道,在这个世界上不仅有法律上的法庭,而且有道德上的法庭、伦理上的法庭,还有宗教上的法庭,我们在道德上想一想,如果这个拿奇不把这个照片公布出来的话,我们有可能永远不知道艺人们这些露骨的照片还有所谓的一些潜规则,还有所谓的一些利益集团,就像美剧中演的越狱的镜头,有很多集团在操纵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都不知道,也没有办法对抗,可能真的需要这么一个英雄,把一切揭露给我们看,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没有办法和这些利益集团相对抗的,所以说在这个方面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呢,虽然不是以法律之名,但在这个层面上拿奇也算是一个英雄。
   第二个关键词我想说一下“自由”,这个事件出现后自由这个词在网上的出现率频频增加,为什么呢?我觉得一个人在家里面看什么不看什么、想看什么,鼠标点什么不点什么,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事情呢,法律有没有权利走进家里,决定我们关注的东西和鼠标。艳照门事件发生之后,尤其是香港的警方反映的过激,警长叫邓敬成的人竟然说,只要邮箱中只要存在一定数量的艳照就构成违法。当时大家在网上都看到了,立法员说如果我往邓警长的邮箱里发了200张艳照,您是不是就构成犯罪了呢,以至于后来又重新出了一个解释,就是点对点的传播并不构成违法,真是一个石头冷到水里面,有千层浪都起来,涉及到我们大陆内,有一个省就是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迅速作出了反映,他们说,那些艳照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且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行网络实名制,整顿BBS,甚至连跟帖都要事先审查。我们如何理解所谓的“尽量不要动”否则就违法,如何理解这网络的实名制,这个案例我看到后就想起了前几年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的案子,我忽然想到这个执法的警察是不是他工作调到吉林去了,是不是他也参加这个通知的立法了,所以我觉得是特别有意思的事情。通过这么一个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来,长久以来,这个“左”的思想在我们头脑里根深蒂固,执法者和立法者认为只要是左的那就是好的,你看香港都说了点对点的传播只要邮箱里有照片了就犯法了,我们大陆更进一步,大陆要在全世界首先要推出网络实名制,BBS上每天有两亿网民在上面留言,他们每天都要接受审查,只要出现问题就应该揭露出来。这个干涉我们自由实在很多,我们取得自由非常不容易,从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一直到拨乱反正,每一步都是走的非常的艰辛,但实际上我们失去自由却如此的容易。比如说吉林这个法律,几句话就告诉我们什么叫不得越雷池一步,有句法谚说的好,一个棘手的案件可能要诞生出一个不好的法律。我们承认,无限传播艳照是违法的,也承认在网上揭露他人的隐私是不妥的,但是不是要公权力打着这么一个旗帜进入我们的家庭,冠冕堂皇的干涉我们的自由呢?公权力相对自由来说是强的,我们的私权也确实需要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我们也知道自由若没有界限它就会成为暴政,自由有了限制才可以长久的存在,但是,公权力是否可以,尤其是我们当私权利需要保护的时候打着这样的旗号随意进入我们的生活领域随意的进行干涉呢?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总是用一种圣人的眼光来要求我们,我想问问在座的各位,我们身边有多少坐怀不乱的谦谦君子呢?历史上有多少这样的人呢?同时这些立法者又常常低估我们的心里承受能力,生怕艳照门会带坏了公众,于是就赶快拍着脑门做出这么一个法律来,在网上有人对这个法律提出了一些评价,他说的很有意思,说守不守法关键是要看是不是恶法。我觉得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俗话说,法不责众,如果说是善法的话,千军万马的法官一定要顶住,让正义站到最后,但如果是恶法呢,千军万马能不能能简单定义成为网络报名呢。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一个法律或法规,很多很多的人说他是错误的时候拿它就一定有毛病,一定有问题。在这里我看到这么多的民意对抗法意,我实在是不敢说什么,但是我说这是特别好的机会,给我们立法者执法者一个自省的机会。
  我最后要说的关键词呢,就是偶像。这个艳照门中涉及的主角都是我们所谓的偶像,偶像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长久以来的偶像其实就是藏在我们内心的一个美好的梦,我们常常带着憧憬去崇拜他们,从他们的言谈举止到生活中的价值观念都在影响着我们,尤其是80后乃至于90后,如果问一个18岁的小孩你知不知道总理是谁,他有可能不知道,但你要问他陈冠希是谁,他肯定知道,就算是一个学法律的你跟他说物权法有几条,他有可能答不出来,但你问他张柏芝换了几个男朋友他有可能就知道了,如果说偶像的力量既然这么大的话,他们说的话的分量也非常重,以至于阿娇在艳照门之前呢在一个公益活动中提醒青少年们不要在婚前进行性行为,她说她最最最讨厌在婚前进行性行为,其实在这些照片刚出来的时候我也是阿娇的支持者,我觉得这个照片一定是假的,一个玉女的形象怎么可能作这种事情,但后来得知这是真的的时候我们集体都沉默了,我觉得这件事情毁灭的不仅仅是一个玉女的形象,而是毁灭了我们心中深藏的那种善良那种相信,所以我要用严复的一句话来评价艳照门的事件就是:始于虚伪,终于无耻。谢谢。

王竹:谢谢朱巍同学富有激情的发言,由于我们今天嘉宾比较多,希望后面发言的嘉宾尽量把自己的核心观点限制在五分钟之内,最后阶段我们有自由发言,到时候我们再进行相互的评议,本来邀请马特师兄作第一个发言,但是他刚刚赶到,我们先让他休息一下,我们先邀请景朝阳进行发言,这次的活动也是由景朝阳博士和邓建中博士提出后我们才组织的,在此再次表示对两位师兄的感谢。

景朝阳:谢谢王竹博士,尊敬的杨教授、钱律师、出席沙龙的各位博士,还有大家各位同学晚上好!我不得不关注这个事件,因为我打开邮箱,比如126邮箱今日新闻中就必然有艳照门事件,打开hotmail它必然有这个方面的新闻,我不看是不可以的,这样的话我就关注了这个事情,写了这样一个东西,我的题目是:《“艳照门”事件带来的网络媒体社会责任之思考》。不可否认,最近一个月来,“艳照门”作为一个关键词成为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本来不应当被炒作却甚嚣尘上的热门话题。同时也迫使我们思考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问题。网络的确给我们的生活注入了新鲜的因素,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所处的时代,任何人都无法忽视网络的积极作用。随着互联网逐步融入到社会化发展进程当中,互联网的影响力越发强大,渗透进了社会组织的每个细胞。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是没有空间和时间的界限的,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网络信息,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是传统的企业所无法比拟的。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民的数量将达到2.32亿之巨。在这个意义上,网络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传统企业相比,负担更重。一方面互联网应当提供更满足用户需求的社会化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倡导和谐社会,引导舆论导向,构建和谐网络也成为互联网社会责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这次香港娱乐圈的所谓““艳照门”事件”以及内地时有发生的网络“艳闻”(姑且这样概括那些以不雅行为取得公众关注的林林总总的事件)使得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面临严峻考验。“艳照门”事件无疑是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关的,只是在这场风波中,卷入其中的企业不是一般我们所常见的企业,而是特定的企业——网络企业。我们在网页上看到是网络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而支撑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是一种利益集团——网络企业。与任何企业一样,追逐商业利益是网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在互联网世界里,点击率的高低对网站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没有点击率的网站,引不起网民的注意,得不到广告的支持,自然也难以获取广告收入。点击率在某种程度上与网络企业的利润直接挂钩。“艳照门”事件中,国内的网络运营者尽管在事件的时效性、全面性上似乎可圈可点,但是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至少忽视了两个社会责任:
   其一,网络运营者在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好。相当多的网络运营者所拥有的网站原本就经常为网民浏览,即使“艳照”的不雅部分被打上了马赛克,可是不堪入目的整体形象,仍然为人们所浮想联翩,尤其对于浏览网页的未成年人来说,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伤害是难以估量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不适合未成年浏览的网页并没有限制的标志(如同香烟和烈性酒一样,建议网络也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其二,网络运营者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没有履行好,网络运营者不能够滥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不受限制地发布任何人的隐私。我认为国内网站这方面的问题很大,不仅仅是此次事件,现在披露个人隐私似乎成为一些网站的“法宝”,此风当刹!从法理上来说,陈冠希等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或者商业价值,其个人隐私自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虽然很难以用精确的数据加以量化,但是网络盛传的这些“艳照”是否已经超过这个限度,这对于网络企业来说,这个判断是很简单的。只可惜,我们似乎高估了他们的判断能力。面对点击率的爆增,这些网络企业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
   大家都认同的一个事实是:如果没有网络的传播和扩散,所谓“艳照门”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考网络运营者的行为:在追逐网站点击量和所谓的人气的时候,应不应当有公序良俗的底线?应不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应不应当充分考量公众的感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公众失望地看到:网络媒体似乎没有坚守应有的底线,似乎对个人的隐私权视而不见,似乎对公众的感受充耳不闻。不仅如此,网络媒体非常勤奋和敬业地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报道所谓“艳照门”的最新进展,可以说对事件的恶化起了煽风点火的作用。相反的是,大家同样关注的雪灾的事件和矿难的事件网络报道的却很少。这次南方雪灾很厉害,但怎样厉害呢,大家都不知道,矿难中死了多少人,他们叫什么,情况怎样,我们都不知道,这些信息量如此不平衡,所以我们在肯定网络对我们的好处的同时,不得不对它的弊端进行思考。应该说我们目前有一些互联网的自律规定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从网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搜索引擎到博客,不可谓不全面,但是毕竟是自律性的文件,终究缺乏法律的约束力。我认为应该就网络运营商的内容传播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如果对网络进行分类的话,我想可以分为官方的网和商业的网,官方网如“人民网”“新华网”你会发现也会有关于艳照门的详细报道,这让我很吃惊,因为它起的作用是社会公器的作用,那收的是纳税人的钱财。商业性的网如sohu、hotmail、MSN它也有这样一些东西。搜索引擎百度、google同样有很多相关报道。我认为商业性网也要有自律和约束,博客也好,邮箱也好,它有私人性的成分,比如说这个博客,我认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微型的网站,也不能成为这个法律的盲区。论坛也可以传播信息,而不能成为不健康信息传播的雷池之外的乐园。如何才能使得网络趋利避害,成为良师益友而非洪水猛兽呢?在我看来,网络必须牢牢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如《公司法》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必须“去低俗化”,必须弘扬主流文化,坚决反对以不雅为时尚,以偷拍为癖好的不良风气。让网络奔跑的野马辅之以法律的缰绳,净化网络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步。
   我过来开这个会的时候我打开网站、打开MSN它又有新的消息了,所以我觉得这个不该发生的事情、本来不应该成为新闻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已经一个月多了,但是在我看来许多网站似乎并不想急于关上这扇“门”,直到今天,仍然在卖力地进行后续报道,我非常纳闷。我最后的一句话是:“艳照门”的确该休矣!!

王竹:非常感谢景朝阳博士后富有社会责任的思考和发言,今天来到现场的有几位是人民大学毕业和其他学校毕业的博士后,也是我们的校友,欢迎他们回到母校。刚才邓建中博士给我写了小条说先外后内,由回到母校的校友先发言,那么我们就请马特师兄作一个发言。

马特:谢谢大家!我之前写了一个小稿子,想点评点评,但这个会要求必须有一个书面的发言,我就把这个简单的说一下。刚才听了几个老师的发言,有的从大众传媒的角度、有的从这个明星当事人的角度,当然有挺娇的也有毁娇的,我在这个事件中首先是把各方的责任作了这么一个梳理。我在写各方责任的时候,我的这个稿子是谁之过?众生相的这么一个分析,那么首先呢我要表明自己的立场,先开门见山,共产党宣言说一个人隐瞒自己的思想是无耻的,是不屑于隐瞒自己的思想的,我这个立场是我坚决是挺娇派,我来谈一下他们的责任呢,谁是在这个炒起来的事件当中的违规者,谁是受害者,谁来为它最终买单?
   首先我们从当事人来看,当事人的明星他们的责任是怎么样的?在这个事件出现之后他们面临着来自法律上、道德上、舆论上的很大压力,包括他们的演艺道路就要走上一个转折,虽然饱受抨击和指摘,但从法律和道德方面讲他们是没有责任的,相反他们不但是无辜的,甚至是值得我们去支持和同情的。就这个阿娇和陈冠希而言,阿娇和其他影星从法律上讲她们是受害者,就陈冠希这个肇事者来说,他有没有责任,这个就要分两块来讲了,如果陈冠希拍照时事先已经告知并且是经对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拍摄,这只是他自娱自乐,在法律上是没有可指摘的余地,因为这只是一个隐私的问题,是一个私生活、私人的权利的问题,本身只是一个生活方式,一种兴趣爱好而已。在众多网络暴民和“卫道士”的集体意淫和口水围剿下,他们还公开道歉,阿娇也向大家道歉,我就是不明白你没有什么错误你道什么歉,你要是有责任有错误你去道歉可以,问题是你是受害者,你要为你的权利去斗争啊,你不能对社会的这种歪风邪气、对自己权利的大规模侵害,不去挺身而出与之作战,反而采取了这么一种屈从的态度,屈从于网络上的这种暴力,让我们不由得想起几年前也是一个几乎同样的事件,也是一个香港明星,不是艳照门了,应该是刘嘉玲吧!她也是一个裸照被曝光了,当时还不是在网上,因为网络还不像现在这么发达。当时是在一个黄色小报,一个娱乐周刊上被曝光了这么一个隐私性的照片。刘嘉玲就很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斗争。香港当时很多明星都出来增援。我当时也是很关注这件事情,也很感动,他们有一个游行来号召大家保护明星的隐私,尊重他们私生活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她们当然是无辜的,当然陈冠希到底有没有违法得看实际的情况,因为目前的信息对他违法与否还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但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否就应该不得有这样的隐私权,大家就应当对他们享有一个在英美法上的公众兴趣的概念?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们面对媒体面对大众的时候,他们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弱的,但是这并不说明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了,就应当是一个透明人,应当赤裸裸的生活在大众的目光之下,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明星也是人,是人都应当有隐私,这种私生活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这件事情上,我认为应当限制的不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而是大众的不良的窥私的癖好。另外这件事件还涉及到了一种大规模的侵权的问题。这也是互联网带给我们的负面影响之一。因为以前的侵权无论是照片也好报刊也好,是可以阻止遏制消除影响的,但是网络侵权一旦发生,和以前的侵权相比,有不可逆性不可控性,这种隐私一旦曝光,就永远无法弥补了,不是和荣誉一样。你金钱赔偿也只是给她一个精神上的抚慰金而已。隐私永远的被大众知道了,永远给大众留下这样一个记忆了,这个是不可逆性。不可控性是指隐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这种局势是不可控制的。虽然现在可以多少多少算违法,不得留传等等,但是照片这个东西可以保存。等到二十三十年后再拿出来,局势更是无法控制的。所以这完全是一个赤裸裸的严重的恶性侵权事件。在这个事件中我是坚决支持明星这一方的。关于这个事件的道德责任,是说的最多的,压力最大的,就是什么形象啊,玉女啊。我认为这完全不是一个人格评价的问题,完全搞错了。玉女不玉女,是一个市场行为,营销的问题。不是人家的本意,不是说我想扮清纯,装清纯。再说装清纯也没错啊,我背地里作出什么事你们可能不知道,但我表面上就装出道貌岸然的样子,这也是我的权利啊!(笑)不能剥夺我作为一个伪君子的权利啊!这也是我的权利。玉女是一个市场行为,是一个包装,因为演艺公司要走玉女路线。大家可以看到很多女明星,前两年还是玉女,过两年成欲女了。(笑)那是为了吸引眼球做的一种营销手段。不能说这事件毁了你的玉女形象,人就虚伪,无耻啊。那是一个商品,是一个市场形象。你买人家的演唱会,买人家的电影,是双方自愿的,从市场行为上升到道德层面,这是一个什么社会?香港这个文化不健全,现在还不如大陆开放呢,作为成年男女,这些事情也是理所应当的——人之大欲,饮食男女嘛!只要双方自愿,不涉及第三人的伤害,就没有不合理之处。很多现在看不惯的,将来就会看的惯了。因为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在变化。就像我们原来看不惯的同性恋,原来认为是心理问题,病理问题,当成精神病来治,现在不也习惯了?包括同性恋结婚,是完全合法的,只要人家有真正的感情,为什么不可以呢?人的道德观念是变化的,用十六七世纪的观念来做这种道德裁判的事情,没有意义。任何人都不可能在道德的法庭上充当这种法官的角色。我引用了学者李银河的观点,美国豪门艳女帕里斯希尔顿也是爱曝光自己的隐私,还有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新婚妻子布吕尼的艳照业发生过被人在网上传播的情况。但是在他们的文化背景下,并没有什么问题,没有什么大逆不道的事。这个根结就在于文化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是一个耻感文化,这种文化不是靠自己的感觉来维护公平和对错,而是靠人们相互之间的目光来维护对错。一个人做一件错事,如果被别人发现了就是错误的,如果没被别人发现就是天经地义了。这就是耻感文化。西方则是一种罪感文化,人做错了事之后是自我感觉到内心良心上的压力,自我感觉上是有罪的,对上帝有愧。因此西方文化更能宽容这一事件,更能还这件事以真实面目。而东方文化则过多的上升到了道德层面。这种文化导致中国队这种隐私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在这么多年来一直受有文化上的障碍。现在隐私权还是一个比较弱的权利。大陆还好一些,中国大陆经历了五四运动一直到文化大革命,颠覆了不少传统文化,而香港相对来说传统文化,比如儒家文化,重视人伦重视家庭,封建的影响更深。所以就会更关注这件事,其实大陆的演艺圈比香港又能好多少呢?这是我对明星的一个辩护词。之后呢还有一个拿奇和这个网民的责任的问题,这个肯定是个刑事责任了,当然现在抓不住他,就算抓不住他,他也将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羞耻的是拿奇。
   关于这个普罗大众,当然我的文章里也说了,这里就不多讲了,大家可以看一下。主要我要说的是,我为她们感到同情。在道德的法庭上我愿作他们的辩护律师,在法律的法庭上我也愿意做她们的辩护律师。谢谢大家!

王竹:每次开研讨会马特师兄都是激情四射,然后还要再加上一句就是引经经据典。马特师兄和我的师兄袁雪石刚刚合著了一本人格权法的教材,但是今天袁雪石师兄因为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一份文件不能赶到现场。那么与激情四射的马特师兄不同的是我想推荐丁海俊博士,非常沉稳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老师,我们来听一听另外一种不同风格的学术。有请丁海俊博士!

丁海俊:马特非常激动啊!那么既然王竹给我定位了,那么我就稍微沉稳一点。(笑)
马特:你也可以激动。
丁海俊:而且我本来应该是激动的人。(笑)
马特:你甚至可以冲动。(笑)

丁海俊:其实在王竹给我说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是个什么东西,后来在网上一搜,才发现原来是这么回事。后来我就想到三个词,如果大家对福柯熟悉的话,就用他的词来表达我的逻辑。
  第一个是词与物,指的是概念与事实之间的一种关系。第二个词应当是知识考古学,是福柯对于监狱史或者性史的一个研究,还有一个就是规训与惩罚。第一个从词与物的角度来讲,对艳照门透射出的问题。我们是学法律的,看问题的角度不能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主要涉及三个概念,个人数据、隐私、可能涉及到名誉的问题。
   根据事件的发展来说三个阶段,第一个,个人数据,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第二阶段,属于隐私的东西被上传到网络,但还没涉及到名誉的问题。第三阶段,从浏览到传播到最后的大众评论。第一阶段纯粹是一个个人数据采集的问题。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第二阶段,就是照片因为电脑被修而泄漏出去,很明显就是一个个人隐私的暴露的问题。第三阶段,浏览我认为没有什么问题,转贴我认为应当是一个侵权,而评论我认为和隐私侵权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是据实的评论,每一个人应该有言论自由。好象离名誉侵权还有点距离。因为我们国家对名誉侵权有要件是必须的,一个是诽谤,另一个是歪曲,故意用不实的事实来对他人进行社会评价。
  第二个我想说说知识考古的问题,就是说从个人数据到隐私到名誉是自古即有的一个问题,只是法律关注程度是不同的,但是我这个观点还不是特别成熟。从传统社会到网络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我想对这三种事物的看法可能也会有所转变。第三个问题,是规训与惩罚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这扇门,应当关在哪里?即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到底在什么地方?到底哪个地方属于道德,门之后的属于法律?法律在考虑一件事情的时候可能会有两个面向,两个相度。一个是往后的,是什么人受到损害如何补偿的问题,是民法研究的问题。还有一个我们往往会忽视但是刑法往往比较重视的问题,就是预防的问题。就是我们在哪个地方关门才使得以后这样的事尽量的少发生。不发生是不可能的。我有一个想法,那就是第一阶段的时候我们不能关门,不能说所有的人做这件事情的时候都不能拍照,也不好规定。规定了也没用。因此门应当关在第二个阶段之初,就是拍照是拍了,但是只要不公开传播,就没有问题。这时我想到咱们大陆警方,门是关在这里了,但是门的厚度和质量是有一定问题的。还有一个,把这些人关到法律的门里以后怎么处理?这个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还想说一个,刚才看了王竹的文章,王竹说侵害名誉权,这个是我不同意的,咱们可以之后再讨论。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个门应该关在第二个,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好的,谢谢大家!

王竹:丁师兄的东西很多都有很深层次的,能够给人以很深启发。那么现在我们有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另外优秀的一位博士,周友军博士发言。

周友军:尊敬的杨老师、钱老师,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发言,不过王竹介绍后压力也很大,生怕给北航丢人。(笑)想从隐私权的限制的角度谈一些看法。就各种网络运营商传播者上传者来说,他们有可能侵害了明星的隐私权。但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考虑的就是公众隐私限制的问题。这个限制归责首先源于美国法,后来我国在2002年范志毅堵球的案件中首先就确认了这个原则的适用。经过法院的反复适用,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的一个习惯法。也就是说,对公众的隐私权有一个限制,已经形成了法的确信。原则的目的就是要满足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需要。虽然作为习惯法这个规则已经确定,但是在侵权责任上它到底应该属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我个人认为它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性要件当中。因为在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在人格权侵权之中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要进行个案的衡量。此时需要使用这样一个规则,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要有限制。将这样一个规则嵌入违法性要件之中,使得这个规则很好地和大陆法系的体系概念兼容。当然这个艳照门事件,公众隐私是否要限制,或者要受到多大限制,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要衡量公共兴趣和个人隐私的平衡。当然就我个人而言,我比较赞同马特师兄的观点是挺娇派的,即虽然公众人物人格权应当受到限制,但是在本案当中,照片传播者仍然构成了违法。谢谢大家!

王竹:感谢周友军博士如此简短的发言。今天下午还应该邀请到姚辉教授的,但是姚老师临时有事,姚老师看了文章,同时也对自己的大弟子熊谞龙寄予了厚望,那么我们欢迎熊师兄的报告。

熊谞龙:这篇文章还是王竹催了很长时间的。关注艳照门由来已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你看到这样的照片时心里还是很震惊的,因为这些照片里面的人物都是咱们平常认为很正面的。玉女啊或者参加这种贞节烈女的誓师大会之类的。但是咱们可以说这种照片的拍摄,倘若不拿出来公之于众,那么他只是一个私德的问题,甚至说是一个自由的问题。但是当它不小心被窃取了在网上流传时,虽然我们说有个公众隐私权的限制,但是也不是说完全要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暴露于外。限制要到什么地步呢?这个案件其实比较简单,它涉及到了隐私权中的一个阴私的概念。人本身最私密的一个部分,一些活动。是人本性的一个表现,人私生活最严密的一个部分,是轻易不能受到侵害的。在这个案件中其实有很重要的一些关键词,阴私或者隐私,公众人物。为什么这个阴私得到了大家一致的共识就是在公众人物之中也要受到法律特别的关照呢?这有一种文化背景的原因,因为你看亚当夏娃在吃了苹果后一个很重要的事就是把自己的器官遮住,遮羞。这是人类羞耻观念的起源,也是阴私观念的一个源头。不管社会风气开化到何种程度,我们都可以说有一些是做的得说不得,说的得传不得的。在香港的娱乐新闻特别发达,每天媒体报道很多,那么为什么这种报道没有什么问题呢?不同的是这件事恰恰展露了人最私密的一些活动和部分,侵犯了人的阴私。在法律上,侵犯了人的阴私,主要是对人的器官的一个暴露,还有是一个表现形式的问题。如果只是一些文字的表述,那么应该不会涉及到一个侵权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将它看作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享受风光时需要承担的一个风险。这个关键点就是一个器官和一个表现形式的问题。那么我提出这个问题,是想引起大家的讨论,到底这个隐私权的限制需要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暴落了生殖器官或者必须是照片之类的表现形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的观点就是这样,谢谢大家!


王竹:谢谢熊师兄!陈飞师兄刚才给我抱怨,发现大家的观点都和他的差不多,比较重复,所以就没有提交文章。下面欢迎陈飞师兄给我们做发言。

陈飞:行,那么我就简单地说两句。我看前边大家把我想说的很多东西都说完了是吧?我先简单作一个自我评述吧,然后简单说一些想法。第一个,前边的几位同仁在发言的时候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后面谈到的对阿娇的保护,我们称之为“挺娇派”是吧?然后以及后边谈到的隐私权以及公众知情权两者的一个协调平衡以及对隐私权的保护。在这个地方大家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大家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那么如果真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话,如果再做更细致的分析的话,我认为在网络当中无论是上传者还是一般的浏览者,然后还有网络的传播者,然后还有这样一些服务商,或者我们称为运营商或空间服务提供商,他们都会有相应的责任。责任主要是分为两大块,第一大块针对的主要是他们在公法上承担的责任。OK。我看马特已经在他的文章里面提到了说97年公安部有这样一个规章。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公法上的责任。那么第二个就是谈私法上的责任。对于私法上的责任我就简单地描述一下。对于发表人,就是把照片传到网上的这个人,毫无疑问,发表权,OK,侵犯了!那么还有隐私权,这个大家前面都谈到过。 其中还有一个权利,不知大家考虑过没有?就是对于这样一个肖像权。是否对肖像权也构成了这样一个侵权?我们知道肖像权的要件构成中有这样一个复制,我们看一下后面对于一般的浏览者或者是点对点的传播者,以及空间服务提供商,比如说博客提供商,大家知道比如说像网易、新浪都提供这样一个博客空间,还有播客是吧?网络视频空间的提供者,然后还有搜索引擎,比如说像google、百度等这些惟恐天下不乱的是吧?本来他们完全是可以通过一些技术上的手段比如说把“艳照门”这三个字进行屏蔽,你完全是可以搜不到的。大家想一想,比如说你搜很多中国的领导人的信息的时候,你把他名字输进去,很多你是搜不到的。为什么?因为它已经采取了屏蔽措施。但是在咱们这个事件当中,他们为了赚取点击率,你这么一搜基本上是越劲爆的越靠前,一般是采取这种方式来赚取眼球。这当中,刚才说到,其中是否侵犯了肖像权?那么对于肖像权它涉及到一个什么问题?是对于肖像的复制。其他的好说,比如像上传者以及网络运营商和空间服务提供商。那么对于浏览者是否也侵犯了肖像权呢?有同学或同志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说我点开网页之后这个东西呈现在我眼前,呈现在我眼前和我路过报刊(亭)的时候我看报纸上登了这样一些图片,比如说打了马赛克遮住了一些部分,这两者有什么不同?这两者是不一样的吗?都是我浏览了。其实这个地方的话我想做一个简单的描述,我的一个理解。如果大家使用的是Windows操作系统的话,你和Linux不一样,Linux我没有研究过,但是对于Windows它很简单。对于这个问题,你浏览一个网站它会有两部分。首先第一个它在你的内存当中会有个暂存,在这个时候你只要一关机或者是进行其他的操作,断电的情况下,内存中的内容会消失,没有办法再重新提取。另外,要想再获得的话必须从网上再来看。这是第一个暂存部分。第二个,实际上你浏览的时候,会在你的C盘,也就是在你的系统盘里的临时文件夹当中有一个临时文件。可能我不说大家都不知道是吧?回去好好清理一下。临时文件中它会留下这样一些痕迹。如果你找到这个文件夹的话,你同样可以把它提取出来的;哪怕是你仅仅是在网页上进行这样一个浏览,实际上在你的硬盘当中也留下了一些痕迹。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复制,只要你以后想看同样是可以看到的,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它会一直存在你的C盘之中。就是说为什么你的系统盘日积月累地用,不经常清理的话,你会发现你C盘的空间会越来越小的道理。这是对于肖像权我的一个过多的描述。 第三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是著作权的一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中,最主要的,前面提到的,当然是信息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对于运营商我前面提到有四大类,分别是像博客空间的提供还有播客的提供,还有搜索引擎以及下载的提供。对于这四类运营商的话他们在这个事件当中,肯定是构成了侵权,其实真正找应该是找他们。从法律责任上来说的话,毫无疑问应该是找他们,他们才是真正的最能承担责任的人,他们也是最能够控制这个事件越演越烈的核心人物。但是他们没有起到这样一个作用。这个要回到开头来,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所以我觉得,刚才咱们的景师兄他不但提到了说要让他们认识到他们有这样的责任,我觉得这样还不够,我们还应该从立法上进行更细致的规划,然后让他们真正做到守法。OK。好,就到此结束,谢谢。

王竹:感谢陈飞师兄不但做了精彩的点评还做了技术上的揭密。刚才景朝阳师兄是从社会责任进行分析,那我们下一步请邓建中师兄从法哲学角度进行分析。

邓建中:谢谢各位。越到后面要找新角度是有一定难度的,还好我的角度找得还好,跟他们没有重复。作为我们来研究这样的个案,首先是要深入,第二个是要超越个案来研究,来寻找法的一般规则。刚才丁海俊博士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那我就想这样一个问题,道德与法律,真的泾渭分明吗?我的问题恰恰跟他不同,希望激起思想的碰撞,让我们有更大的收获。 都说我们进入到文明社会了,其实我们发现文明社会并不是那么和平,并不是那么太平。文明社会中也并不是没有善,没有恶;但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惩恶扬善。在这里面,我们法律就当有所为。在这里面更重要的是,我们不仅是文明社会,我们还是科技社会,大家都能感受到。科技发展到今天。科技的创始初衷为的是让人类追求他的幸福的。但是我们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发达的科技并不自在地就会促使人类幸福。在人类历史上我们不断地重复这样的声音。比如说二战时候的原子弹爆炸,科技的发达、非常的东西。但是我们发现发达的科技、严重的爆炸给人类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包括现在还有的心灵的沧桑。同时网络也存在这样的两面性。一方面,网络方便了各位,我们从网络中感受到很多便利;但同时我们又深切地体会到网络侵权的这一种大规模的、复杂性的、不可臆测性的特点。正如刚才马特说的,十年、二十年后它可能再次登陆,风暴再次刮起。如果从人类传递信息的方式我们大体作三个阶段划分。第一个阶段我们是通过口头的或者身体的语言来传递的,这是第一个阶段、比较初级的阶段。由于书本出现以后,印刷术的传播的(第二个)传递阶段。现在我们人类文明进入到第三个阶段,就是通过电子网络这样的传播阶段。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网络信息传播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方式。网络的方式同样本质上是交往的方式。人与人只不过通过网络的方式来交往。那么既然是交往就要遵守伦理的底线。人跟人相处的关系中就有一个伦理底线。那么伦理底线放在法哲学里面,我记得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面说过这样的话:“要承认自己、肯定自己是人,但要尊重他人是人”。这是基本的准则。伦理准则以后要变迁的话,正如刚才熊博士说的一样,人类社会再怎么发展,它有基本的一些准则,这些准则尤其在文明社会中的准则在现代社会中仍然适用它的强大的人类力量的。 那么就是说在这个基础上由这些伦理准则可推演出宪法原则“人格尊严不得侵犯”。这样一个宪法原则其实辐射到各个部门法中,不管在民法里面,还是在刑法里面,都能看到这样一个原则,伦理辐射的力量。所以这里面就回到一个这样的问题,就是说法律跟道德很难作孑然的划分。 从另外的方面我们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道德的建构不能单纯地停留在道德教化层面,道德往往是个人自新的东西。刚才很多博士说到了,在家里看看东西只是道德的层面,但是用网络流通这东西,通过传统的、个人的、像儒家的那种律身外王这种单个人、原则式的道德修养方式,到现在已经远远不能维系现代社会、尤其网络社会现在的文明社会的道德建构了。我认为应通过制度伦理,也就是说通过一种制度来引导一些必要的伦理导向。同时,我认为法律在这里边应该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其实这在另一个方面也是一个伦理的道德化问题,这是另外一个法哲学问题。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电子网络世界还有很多问题。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感受到电子网络法相关的很多东西都应该从法律上来规制。 同时我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因为网络世界确实比较复杂,网络立法的困难不单从技术上来讲,还是从它的复杂性(来讲),很多(问题)现实世界、有形世界都是难以跟它相比的。这里面还有一个内在的、很深刻的矛盾,我认为就是电子网络具有国际性。网络国际性与国家、民族的具有地域性的内在的、深刻的矛盾,这使得网络立法面对着重重困境。就“艳照门”事件来说,就我所了解的知识、信息来看,现在警方还没有把奇拿拿住,这个发音很难啊,还没有把他拿住,我们也不能去做文学性描述。在中国的陆地上、浩瀚的海洋上,还是在无垠的天空上都不知道这个东西从哪来的。从这个方面来讲,网络带来的问题我觉得确确实实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法律应该通过个案的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同时在这里面我也思考了这样的问题。马特博士刚才也说了“艳照门”事件同时引发三个层面的责任,不管是民事的、行政的还是刑法的。但是我从法哲学角度来讲它跟自由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就是说对自由限制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与刑事、行政(相比)民事的自由愈加宽广;而且对自由限定的方式三者也是不一样的。我们都知道,在刑法里面有个罪刑法定原则,它是把一些行为方式搭进泥巴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规定在刑法典上;而民事的侵权的法具有特殊性,我们不可能用这样穷尽式的方式来规定民事侵权的方式。这里面隐藏着一个问题,通过法哲学的方法我们怎样来论述这样的问题?在后面网络侵权法里面有关民事侵权法怎样为人们权利的自由留下空间、划下边界?好,我就从法哲学上谈这个问题,其他问题我看很多人都已大致谈到。谢谢各位。 王竹:感谢邓建中师兄在宽广的视野中进行了思考,尤其为我们揭示了翻译成“奇拿”还是“拿奇”的不解之谜。因为许中缘师兄突然有点事出去了,那么下面我们就邀请吴春歧师兄来谈谈。 吴春歧:刚才我听到我们的各个发言,实际上已经发起争论了。这个争论我觉得可能未必是观点正确错误之分,大家是从不同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之前我做了个思考,包括网络、媒体去搜一下各种观点,主要是从社会问题、道德问题等各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可能我们从法学的思维分析道德问题和从一些伦理学家去分析道德问题是不一样的,而法学的问题实际上大家从不同的视角又有不同的观点。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实际上思考了三四天,总想找一点点新的东西去借这个事件做一个思考。但是后来很难,而且很难深入进去。后来我找到了一个网络的问题,就是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所以我起这个名字叫“艳照门”之后的网络之殇——网络隐私权侵权。 大家知道很多媒体都说“艳照门”事件实际上是2008年香港甚至整个中华圈娱乐界的“雪灾”。这场“雪灾”让香港艺人的不雅照片在互联网上肆虐,而且形成波涛汹涌、泛滥成灾之势,可以讲是空前绝后的。但是这个问题分析一下前因后果,实际上在这之前并不是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但是为什么这一次出现了不可收拾的局面?这里面可能网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催化剂。刚才有几位师兄已经提到这一点。所以我反思,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忽略了另一面,所以“艳照门”的开启就暴露了网络的阵痛。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侵权问题是我们一个非常新的课题。 关于网络的隐私权侵权,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隐私权具有网络性、复杂性、蔓延性和公共性的一些特点。特别强调一点就是公共性。这次的网络侵权首先它侵害了包括陈冠希在内的部分香港艺人的隐私权,但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在这次事件当中也是受到了很大的损害的。这种损害从法律角度讲可能很难确定受损害的程度,但是如果你撇开这种很单独的视角,那幼小的、纯洁的一些心灵当中,这么一个事件赤裸裸地暴露在眼前,对他那种价值观、世界观、那种取向我相信大家毋置疑都会认识到损害。我们年轻时候对美好事件的遐想,哪怕是种梦想,在这么早的时候就被打碎了。我今天看到很多报道,比如说现在很多中学生,其中广州50%的中学生手中有这些照片,而且大家互相攀比照片有多少;而且出现了一种非常恶劣的现象,有几个中学生模仿这种行为,而且拍照、上网。这种侵害和损害很难签定,但是事实存在着。所以有的人提出这次是大规模的侵权,而不单是侵害了当事人,包括很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侵害的程度非常之深。我看王竹可能有个相关的研究,(这个问题)我不再多讲。 关于这个问题我得返回来说。责任人毋庸置疑首先第一个是奇拿,他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我想说的重点的问题是作为网络服务商他有没有承担责任?刚才我们从社会责任或者从其他角度讲,从法律上他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分析一下,从法律的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中间服务商。一般情况下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责任可以是一种直接责任,也可以是一种帮助性的侵权责任。所以说当网络的内容提供商作为一个信息的提供者、发布者,在主观故意的状态之下侵害别人的隐私,这时候他要负一个直接侵权责任;有时候他疏于注意的义务,疏于管理,作为一种帮助性侵权,他也要承担一种帮助性侵权责任。网络中间服务商这种侵权是比较特殊的。但这一次主要是网络中间服务商。比如网络中间服务商提供……这次我就始终在查最早的照片是哪个网站出来的?但网上现在查不到。从香港某一论坛出来的,在大陆是天涯某个帖子,大家知道论坛里有这么个帖子,形成蔓延之势。到现在为止我没查到到底香港哪一个网站哪一个论坛发布出来的。第一个论坛发布照片的时候我作为一个网络提供商大家来发表评论、贴照片。那么我这里提供场所贴这些照片,作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些照片是侵权照片的话,这个地方是法官不能相信的。所以在出现这些照片的时候,网络服务商有没有义务进行审查、删除?当然这个问题我反复在想可能以现在我的专业知识我很难去判断。为什么呢?比如说到底这个过程,你发布一个帖子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些人比如说版主在监控?我看到一个资料有一个启发。马云在他的书里提到,阿里巴巴淘宝网里边马云曾有一个规定说(一天要发布上百万帖子)所有的帖子必须经过版主、编辑人员的编辑之后才能上网。马云不愧是高手。在这之前不但认识到他不仅是发布信息的场所,而且同时他有法律责任,他也有社会责任。为什么有这个规定呢?他担心发布虚假信息。(自由发言人:马云的网站上现在还有很多虚假信息,去看看!)这个地方我没有去考证,但是我是说这个问题比如第一个网站出来的时候到它后来连续处这么多的时候,从第一张疏于管理、我没意识到,三秒钟之内就出去了,我想删又来不及了,那么后来一百张、二百张、三百张这样连续出来的时候网络不断地往外发,作为一个当事人却像个旁观者一样。我觉得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当然现在我很同情这些香港艺人,当然从道德层面又好多问题我们要探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他首先是受害人,包括阿娇,包括陈冠希!他们都是受害人,但他现在无所适从了,没有任何人敢说去追究法律责任。他们不敢说了因为他们压力非常之大。但他们是受害者,同时公众受害更加严重。所以在这个地方提出一个问题,关于网络侵权的研究我觉得(有)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刚才陈飞师兄讲的比我更专业,他讲到内存里边。这个问题实际上需要专业人员去认定。从我们直觉的判断,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但现在大家都在说这些影星,说这些上传者,很少人在提出网络的问题。我觉得网络这次暴露了非常大的问题。它的巨痛对我们造成损害,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当然我们不希望因为这次的事件我们在网络中的自由受到更多的限制,但自由必须是一种正当的自由,而不应该是一种随意的、侵害别人、损害社会的自由。所以我说这次“艳照门”事件终将过去,但是隐藏的网络之殇——隐私权侵权刚刚开始,而且这条路非常之长。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像刚才几位博士提到的社会责任、道德等各种手段来规制我们的网络,让它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不至于带来更多负面影响。好,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王竹:从师兄的发言里边我们能够看到法律人的良心与责任。好,下面我们邀请陈龙业博士对这次事件的损害与赔偿的几个问题做一下发言。

陈龙业:尊敬的杨老师、钱老师,各位师兄、同仁、同学们,大家晚上好!谢谢主持人给我这次机会让我对“艳照门”事件谈几个简单的问题。对“艳照门”事件我刚开始的认识是,按照我原来的想法,这就是属于娱乐圈的八卦新闻而已,我连看都没有看。我觉得可能是一个(像朱巍说的)假新闻,刚开始的时候。但是后来王竹跟我说是要组织这样的博士沙龙,所以我就认真地考虑这个问题。我是跟着杨老师一直在学侵权法,我考虑这个问题应该说尽量地从侵权法角度去考虑,而且刚考虑的时候发现这确实是一个侵权法的问题。然后今天晚上听各位师兄在说这个问题时我突然发现不自觉地也成了“挺娇派”当中的一员。不过更多的考虑可能是从我写的文章当中。我感觉应该是在“挺娇”的基础上强调一种限制或者平衡。那么下面我简单地谈一下这个问题。对于损害赔偿问题说一下。 刚才丁海俊师兄说是损害赔偿,(要)我给大家谈一下,对这个事情我觉得很惶恐。首先,在大陆法系国家我们首先谈损害赔偿必须要考虑到是损害了什么?这个问题原来我和王竹也讨论过,我发现讨论时损害赔偿发生了我知道,这是个人格权的问题。但是具体考虑这侵害了什么样的人格权我觉得这个挺复杂,当时因为时间比较紧迫(没再深究)。我对这个问题基本上同意原来王竹当时谈到的,侵害的我认为应该是隐私权,还有一个名誉权、甚至肖像权,或者说还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叫形象权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简单解释一下。我提出一个观点,我认为在这名誉权跟隐私权是密切关联的。我把这些艳照涉及到的明星的名誉称为是以隐私权为基础的名誉权。我是这样的一个想法。那么下边还有一个。我们说人格权的损害是对具体的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还有一个,这种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会涉及到精神痛苦大家也都知道,我在这里就不再谈了。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人格权损害的背景下,尤其涉及到在现代社会当中发展到人格权具有巨大的商品价值或者是人格权的商品化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说人的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这一点我的师兄袁雪石在他的《人格权的二元性》当中谈了财产性,我觉得这是非常有创见的。对于这样一个在商品化的背景下一般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人的具体的人格权应该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这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了。当侵害了尤其这些名人的人格权之后,必然会给他们造成一些经济损失。“艳照门”事件中后来比方说英皇和阿娇可能要解约这么一个新闻,不让其参加一些公众活动;另外还有一些包括陈冠希和阿娇都有可能永远退出娱乐圈。刚才像马特师兄说的这其实是一个市场行为,我认为娱乐圈确实是她在娱乐圈这样一个市场当中盈利的这么一个圈子。这个时候如果她退出了娱乐圈,她的损失有多大这个大家应该很清楚。我后边要谈的问题是这样一个损失到底是个什么损失?我简单地说一下。我刚开始考虑的时候认为这有可能会是纯粹的经济损失,后来我觉得纯粹的经济损失可能只是英皇这些公司的损失,或是纯粹的经济损失。对于“艳照门”的影星来说应该是间接损失。在这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侵权法理论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一般会认为间接损失是限定在财产范围当中。跟刚才我说的一样,在人格权商品化的情况下,人格权受到损害同样可能遭受到间接损失问题。而这样一个间接损失同样也应该属于侵权责任当中应该索赔的对象。在这财产损失与间接损失没有什么区别。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初步判断。 对于最后一个问题,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我想简单地快点谈我的四点想法,因为时间关系。首先,我认为这个间接损失应该可以赔,但是应该怎么赔应该以可预见性标准作为一个限定。因为利益的损害、限制的范围到底多大,是其他人的合理的自由。英美法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侵权法还是合同法创立了一个预见性标准的这么一个规则。这一点杨老师也引入到了草案当中去了。应该说在加害人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给予赔偿。我们回到“艳照门”事件当中,我们说对于奇拿、网络服务商等等,他们在网络上发布或者是传播这些照片,他们应该会预见到传播这些照片会对这些名人造成多大的危害。我觉得这个是应该预见到的。而且以一般常人的标准、一般人的观点,因为他(她)是名人,通过娱乐圈这个市场去赚钱,尤其她也是以“玉女”形象赚钱的。(照片)公开以后,至少她不能(再)以“玉女”的形象赚钱了,所以说这个损失应该是能预见到的。这是一个。第二,对于赔偿问题我认为有两种思路。这种经济损失是不是可以把它当作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参考因素?我觉得这个也有道理,因为我经济损失大我精神痛苦就越大。所以可以这样去说,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当中酌情增加数额的一个因素去考虑。后来我想了想第二条思路是间接损失独立赔偿。刚才马特师兄说了以后我更加坚定了这个立场。刚才马特师兄说隐私权的侵害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控性,既然是不可逆和不可控,对这样的一个侵害如果仅仅采取一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已经没有用了,消除影响已经没有用了,甚至采取停止侵害(英美法的制度),也没有用了。这个损害已经必然地造成了,而且在人们的心目当中确是不可逆的,那么在这个时候对他进行损害赔偿可能是最有意义的。这是第二个思路。另外,第三就是说在赔偿的时候,尤其是奇拿他可能会涉及到什么问题?他可能会是刑事犯罪。在这个刑事犯罪当中如果再引入民事赔偿,到底该怎么赔?这个地方有一个现实当中逻辑上的悖论。是什么?那就是这个案子发生在香港,而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是用的中国大陆的法律,应该是从中国大陆的视角谈这个问题。在这我仍然还是以中国的法律来考虑。以我们现行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应该是不能,就是说民事赔偿当中精神损害是不能赔的。我简单地说这一点。理论上认为应该赔,如果我们把这个间接损失独立出来的话,则直接能赔。另外一点我想的就是如果在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当中这一个标准应该是什么?应该是同一行为侵害同一客体,既是刑事犯罪又是民事侵权。比方说侮辱罪、诽谤罪和侵害名誉权。我和王竹原来讨论在这个地方它应该属于一个什么问题?叫非法传播淫秽物品这样一个犯罪和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这个时候我个人理解,即使按照司法解释,精神损害也应该赔。好,那么这是第三个。第四个原因也是最后一个(原因),就是说对于这样一个赔偿,奇拿他赔大发了。假设现在抓这奇拿让他赔的话可能是赔大发了。这时候我又想到一个问题:这个时候这赔偿到底是不是应该限制一下?我是按照这个思路来的。对于刚才马特师兄说阿娇不应该道歉,这个地方我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说我认为隐私权本身它似乎有一项义务,就像商业秘密权当中商业秘密权人有保密的义务一样。隐私权人应该把自己的秘密保守好。比如说夫妻看黄碟,你爱怎么看(就)怎么看,别让人看见,但这个东西你得保好密,你说打开窗子看,那这个时候告人侵犯(隐私权)肯定不行。我觉得隐私权人就像商业秘密权人一样负有保护隐私的义务。而且作为一个名人,这个时候你是否尽到了这个义务?我认为既然对侵权责任人引入可预见性标准,我觉得对于名人本身也应该引入可预见性标准,你自己更应该对自己财产的权利更加注意。这个时候的赔偿是不是应限制一下。关于马特师兄说的阿娇该不该道歉,我认为隐私权本身应该有一项义务,就像商业秘密权人的保密义务一样,那么隐私权人应该把自己的隐私保守清楚,他富有保密自己隐私的义务。那么作为一个名人,也应当有一个可预见性标准,更应该对自己注意,比如拍了艳照后如果泄露对自己的危害有多大,而如果泄露那么他没有尽到自己的保密义务,他就是有过失的,所以应该进行一下过失相抵。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王竹:我们能感受到龙业受到了袁雪石师兄人格权二元化的影响,为将来中国出现的案例作出了一些规划。最后邀请人大法学院的孟强博士发言。

孟强:我今天的题目是《民众的窥淫欲与明星的隐私权》,这个题目乍一看似乎很黄,但一点也不暴力。我觉得这个八卦话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讨论的更轻松一点,比如放一些照片增加些现场感。我的师兄许中缘有事离开,他的报告中一句话我来代他发言,就是“朋友之间相互赠阅图片,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作为增进感情的工具,这是否需要加以禁止呢?”我第一次知道传阅图片还可以增进感情(笑)。可以说民众都有与生俱来的窥淫欲,“性是自然的一部分,对于人类来说,性就是自然。”然而法律只能大体抑制人的原始冲动,却不能消灭这种冲动。当“艳照门”事件爆发时,多少网民无比亢奋地在天涯社区潜水搜贴,苦苦等待新图的出现,每当有所斩获时,其心理是多么的满足!国内著名的网站“天涯虚拟社区”里,关于香港“艳照门”事件的一个帖子的点击率竟高达三千二百多万,回复率达十七多万!可以说,这是民众的窥淫欲满足期,是集体的狂欢。作为隐私被侵犯、阴私暴露无遗的明星们,此时她/他们所做的,只能是躲避以及无法躲避时所进行的道歉。为什么明星们此时不依照“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提出何种法律请求”呢?其实在法律上讲他们还是有法律上的隐私权,没有问题。我在这里就是想进行一点法社会学的思考,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部分,“法律仅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法律深深的嵌入整个社会结构之中。法律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运作着。当民众通过艳照蓦然地得知了明星们幕后令人瞠目的放荡私生活时,在中国这样一个受到儒家思想长久浸淫的社会中,明星们已经无可挽回的处于了道德的绝对低地,尤其是神秘网民“奇拿”一举传播数百张艳照后,彻底平息了网络上关于艳照真假的争论,也拿走了明星们在道义上仅有的翻身机会。法律在纸面上可以不考虑民众的心理和道德感受,但是行动中的活法却会真实的反应整个社会民众的心理和道德感受。“法律是一个变量,它可以增减,在一种条件下比在另一种条件下要多。法律的量是根据禁止、义务和其他人们所应遵守的标准的数目和范围,根据立法、诉讼和审判的比率而得知的。”其实在此之前也有类似事件,比如史上最牛女助理石倩事件,与其不同的是这次出场的都是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是正常的隐私,至于“正常”如何判断,是一个没有确定标准的难题。但至少可以肯定,隐私的正常范围与当事人的地位、权力、财富、知名度、出生、生活地等这些影响力因素密切相关,当事人影响力越大,其隐私的正常范围越小,隐私权越少(这在学界已是通识,无需赘述。)详细一点说,应该是当事人的影响力越大,与构成其影响力最主要的因素相关的隐私的正常范围就越小,其总体上的隐私权还是越少。“偷窥或许是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侵犯隐私的形态。这同时也是最容易使我们受到伤害的隐私侵犯形态。”窥淫欲也会带来极大的害处,对一般人都可能造成伤害,所以需要控制,这也是法律保护隐私的重要原因,但是这次“艳照门”事件中,民众通过正常的手段(网络搜索、拷贝),在正常的场所(家里或不被人注意的办公场所或其他稍稍不被人注意的地方均可)就可以形式合法地满足窥淫欲,而明星们的私生活明显超出一般民众的预想,与其公开露面时的“明星”、“玉女”等形象相去深远甚至完全相反,以至给民众带来相当程度的受欺骗感时,明星们的隐私权就处于了下风。明星们自己已经不敢出来“讨个说法”时,民众们自然更不会把法律和权利赋予她/他们。在美国的库柏诉安德森一案中,同样是涉及偷拍,不同的是正常男女恋爱时的被偷拍,原告起诉了,也获得了陪审团10:2的支持,从而赢得了诉讼。因为在该案中,“当黛比在神圣的片刻中有了爱的关系时,她被卑鄙的行为所亵渎与利用了。”而在香港“艳照门”事件中,有神圣的片刻吗?当明星们令人鄙夷唾弃的私生活暴露在公众之前后,法律业已远离她/他们而去。从理论上讲,明星们可以主张保护其被侵犯的隐私权,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人被确认了的话)、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纯经济损失等。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一个明星这样做。法律能够给她/他们的,只是名义上的隐私权,然而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当事明星以隐私权为名呼唤正义。因为她/他们心里清楚:法律已经不再在她/他们一边了。当娱乐界完全成为一潭浑水时,当明星们的粉丝越来越狂热时,当明星们越来越富有时,当网络再次传闻陈某某共和23名女友拍过艳照时,当德艺双馨的艺人像野生华南虎一样稀少时,这个时候,民众的窥淫欲堂而皇之的获得了胜利,而明星的隐私权却输掉了社会的审判。谢谢大家!

 王竹:孟强博士除了有法社会学的观点,还有道德社会学的观点。我可能是这次提交的文章里面最没有亢奋原素的,所以文章也比较平实。我这次的发言题目和我的文章有点不一样,这篇文章是一个书面采访的内容。对于文章里我只想讲一点就是侵权责任方式多样性里的禁令的问题。本来我是向我的一个师弟--香港的赵东博士约了一个稿,因为他在香港的“前线”。据香港的评论员何亮亮讲香港女星最大的失败当然也是迫不得已就是没有申请禁令,也就是说许多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我也不想深入讲这个问题。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从艳照门事件看多因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责任分担”,这个题目放在最后讲就是不想打断大家一些道德上的谴责。我的文章在写完三个多样性以后我突然想起了2006年《法律适用》第十期上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朱岩副教授的一篇有关大规模侵权的文章,我感到这次是一个新类型的大规模侵权,在2004年我们和杨老师写侵权法的时候也预见到这个情况,不过现在看我们很快就落后了,我们没有想到这次如此大规模的通过搜索引擎的侵害。前两天我看到上期的《newsweek》中微软准备收购雅虎的消息,当时有个图表给出了微软、雅虎和谷歌在市场上的比例,我突然想到侵权法上研究的DES系列案件的market-share,我把它称为share liability或者pro rata liability,即份额责任;后来我又想到日本的四大公害案件确立的所谓盖然性因果关系,于是我就有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能不能把market-share和盖然性因果关系和这次的事件纳入到大规模侵权的理论框架里面,尤其是复杂的多因大规模侵权。什么叫多因呢?我来解释一下,举个单因果关系的例子,如重庆开县的井喷,只在一家公司死了很多人,其损害赔偿关系并不复杂,只是在确认上比较复杂。这里我想谈的主要是搜索引擎在其中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并不是我想谈的热点,我想说我们在认识搜索引擎在此次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链条的时候,我们往往希望在侵权法上搞清楚因果关系,搞不清楚做一个法律的拟制,实在搞不清楚就按证据法上的规定推定因果关系,这个在认识论上就是一个白箱黑箱或灰箱的问题,我在想大规模的网络侵权和市场份额以及环境污染在因果关系搞不明白时是不是可以换种思路不再去考量白箱灰箱,而是直接用控制论上的黑箱理论,即只要知道是这几家公司造成了这些损害,而不去考虑具体哪家公司造成了哪种损害,最终构建的结果是与按份责任并列的份额责任,即其承担的责任是基于其市场的份额或排污的比例或提供搜索引擎的份额,这篇文章还在构建过程中,今天只想谈这么一个想法,希望引起一些共鸣。这就是我今天的最后的发言。按照议程,下面我们大家进行一些自由发言,之后即是我们的压轴戏,由杨立新教授对我们今天的活动进行点评。

丁海俊:刚才听了王竹的发言后确实很有启发,但我想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你刚刚提到的搜索引擎问题。我们知道在这次事件中搜索引擎只是起到一部分左右,还有其他的比如下载的工具,如迅雷等;还有一些空间的服务提供商,如博客等,它们都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请问它们的份额如何考虑,这个问题可能更现实一些。

王竹:我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我之所以关心这个大规模的网络侵权是因为它有可能出现最复杂的责任分担、责任构成、不同责任之间的形态以及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你说的其他工具我也考虑过,我之所以只谈搜索引擎是因为时间比较短。像迅雷前一段也被判了赔偿,它同样存在一个market-share的问题,也有其它公司提供下载。迅雷下载和搜索引擎这种图片文字搜索服务商的关系也是我特别想研究的问题,就是责任分担、构成、形态的问题。我虽然还没太搞清楚,但是我知道一个基本的构建是如果一个侵权行为包括搜索、下载、个人侵权等过程那么它们之间应该是一个不真正连带的问题,就像张新宝教授翻译的“intermedia-liability”,就像中间责任,我考虑互联网侵权逮大头,大的公司有它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话不同的服务商群体之间就是不真正联带,而群体与群体之间还是一个market-share的问题,像迅雷和BT就有一个share,而google和百度是另外一个share,大概是这个意思。谢谢。

朱巍:我想问吴春歧师兄一个问题。刚才你讲的我听的很清楚,就是要加强网络商的责任,其实我已经深刻感受到了此次事件的影响了。因为本次课需要在校友录上发通知,当我将“艳照门”三个字连在一起上传时总是失败,只有在字与字中间加上空格才可以,所以我觉得网络商至于到这种城门失火秧及池鱼的程度吗?我想网络商的这个事先审查的义务是否可以真的做到呢?我想是不是可以分成两个层次,在网友可以上传比如BBS部分,是不是还是用事后审查。就像前几天和老师一起参加会议,有人谈到美国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个顾客在商店门口踩到香蕉皮滑倒,他们就看这个香蕉皮的颜色,如果颜色看起来新鲜的商店就不负责任,如果颜色看起来时间比较长美国法就认定商店就要承担责任。我觉得这个道理和这里很像,是不是这样,如果有人在BBS区域上传了可能侵权的照片,通过禁令等等网站应该将其删除;再有门户网站的新闻,如果他们考虑到新闻可能有严重后果的话,网站需要负的谨慎义务就应该相对高一些。不应该一刀切,使网络上的责任一样。 吴春岐:谢谢朱巍的提问。实际上你是对我的发言的继续,刚才我说到它应当有责任,这个责任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因为并不是出现任何问题都要负责任的。现在考虑第一个贴子哪里发出来的,在技术上已经能够解决,但是从成本等方面如何考虑。发出来第一张以后告到法官那里,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后再有其它网站转载的话这个义务就是很强的,至于到底这种义务有多少我们是很难几句话讲清楚的,这是一个技术问题和一个限度的考量问题,如果过严则会对自由产生非常大的限制。但是控制只必须的,关键就是度的问题。你讲的我都同意。谢谢。 景朝阳:我们正处于一个个人隐私空间越来越小的时代,到处都有摄像头,古人的令人神往的自由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是很悲哀的,而明星的这个事件本来就是个个人隐私的问题,我们一点都不感兴趣,这纯粹是明星的个人癖好。而我们之所以坐在这里讨论,是因为它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即这些隐私问题使广大青少年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罗马帝国后期之所以衰落就是因为在性的问题上非常混乱,所以说我们知识分子应该有种危机感。所以我觉得我们政府以及各种主体应该参与近来发挥智慧,如何让我们社会更加美好。谢谢大家。

陈飞: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王竹提到的,我们应当考虑搜索引擎和下载工具有不同的特征。

 王竹:打断一下,迅雷又搜索又下载。

陈飞:我是说就搜索工具来讲,也许可以屏蔽“艳照门”三个字,但使用下载工具时如果想要达到让别人不能下载的程度,我相信难度要大的多。就像我们造了一把枪一样,可以打坏人也可以打好人,关键是区别不开。

王竹:我的意思是只就迅雷搜索的这部分说的,其实我的观点和你是一样的。

陈飞:我说的是当它作为下载工具时应该做不同考虑。第二个问题给建中,你在谈法律道德的问题时我其实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道德要想介入法律必须要以法律的方式或姿态,否则就将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的审判,我觉得这不是我们真正的法律,尤其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

 邓建中:你的观点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我举个德国法的例子,德国人格权的发展,它的人格尊严等就是通过宪法的第一条、第二条这样的层面来展示的,也就是说伦理道德法律之间的界限理想主义认为是截然而分的,我认为实证主义不是理想主义的那种绝对的思路,今天就说这些,如果有兴趣下来我们再探讨。

邓建中:借着朝阳博士的道德评价的问题,我想谈一下阴私不同于一般的隐私的特性是它有一种公共性在里面,它表现在当阴私暴露在网上时会对许多观看它的人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在讨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限制时为什么说阴私能够成为对公众隐私权保护最后的落脚点呢?就是因为阴私有一定的公共性,它在和普通大众的知情权进行利益衡量的话,公众人物的阴私还是能够胜出一筹的。所以我考虑这是不是我们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阴私保护的一个立足点。

王竹: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下面欢迎杨立新教授对今天的活动进行点评。

杨立新:谢谢各位同学。今天的讨论都是由学生一辈进行的,也体现了青年才俊思维敏捷的特点,大家的意见都非常好,我们可能逐渐推出前线了,民法的发展要靠你们各位了。 在点评之前我想先讲两个故事。第一个是西安的看黄碟案件,当时也引起了很大轰动。我当时在安徽电视台做节目时他把我的一句话特别拿出来,我说夫妻做都可以,难道看就不可以吗?他们只拿出这一句话好象我只会说这一句话似的。(笑)还有一个我在高检院当厅长时的案子。部队怀疑某驻港部队的军官生活有问题,在他的妻子探亲时通过拍摄和搜查搜到了一些东西,结果提前将其清退了。当他过关时部队搜查出了淫秽录像,随即处理了他。这人后来找到我,我又把材料转给了军事检察院,我想这应该是一个不了了之的事情。那么像这样的类似于艳照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引起很大注意呢?我想是在这几点:量大,人多,情节引人入胜。我们今天搞这么大一个讨论会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就这个事我说四点。第一点,这应该是一个侵权问题。但是这个事件的调查还在进展当中,恐怕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最后还需要很长时间搞清。我们现在从民法上看当然是侵权问题。但是首先要有人来主张,目前无人起诉,也未必有人起诉,所以我们完全是在演习,进行一些侵权法上的思考。第二点是具体侵害了哪些权利。我想最重要的肯定是隐私权。我想原则上这个事件是隐私的范畴,但是我也有另外一个想法,就是他们已经超过了一个底线,这肯定不是一个大众的生活方式,这也是大众感兴趣的原因。无论如何,如果没有刑事犯罪,它仍然是一个隐私问题,所以在这一点上我同意马特的意见,但是对他们赞许也不应该,一个民族如果都这样就不是一个好的民族。这里还涉及到了肖像的问题,非法使用未经他人同意就是肖像的问题。还有人提到形象权的问题我也同意,即不以面部为主体的其他部位是形象,而照片当中形象很全面,形象也应该作为一个权利而保护。还有一个大家提到是否有名誉权的问题,的确在事件中很多人的名誉受到了影响,但是现在对隐私已经采取直接保护的方法,不必要走到名誉权那里,另外也没有编造虚假信息等,有隐私权保护已经足矣。我也想到这个事件中的问题印证了我的一个观点,就是人格利益准共有的问题,陈冠希不管是和谁都是一对一的,所以还没形成大规模的淫乱,所以在道德范畴中也不是特别的严重,不像原来我办过的很多人在一起的定流氓罪的案件。那么两个人共有的隐私被一个人泄露以后是不是侵害了对方的隐私,这大概也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就是公众人物的问题。自从范志毅的案件以后公众人物的概念已为司法所接受,即对公众人物的权利要给予一定的限制,但是也要有一个底线,仅仅在一个程度内暴露隐私不构成侵权,但是超出一定程度就不可以了,因此我们看到对公众人物的保护也不是完全放开的。第三点就是责任主体的问题,大家也都谈到了。一个是陈自己算不算侵权,另外奇拿构成犯罪和侵权也没有问题。另外还有网络服务商,我觉得也要区分开来。一个是能不能主动消除,另外就是如果作为新闻事件加以报道是正常的。所以我和朝阳的想法也是有区别的,如果仅仅是报道且经过了处理的也不好认定是侵权。但是赤裸裸的传播则与传播淫秽物品无异。第二个我们这个社会也不能太封闭,目前已经开放到一定程度不应该倒退。无论是网络还是电视都不应该倒退,所以不能过于苛刻批评提供消息的网站。还有就是网民的问题,如果认为网民看了就是犯罪那中国有几千万人都犯罪了,太过分了。大概这也是一个噱头,但是真正要想对付更多人的话那一定是不对的,对网民不能过分苛求。但如果网民情节严重的话也是应该处罚的,在此就应该采用刑法上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第四我想说行为的问题。首先是把别人的隐私放在网上肯定是侵权行为;另外传播应该也有问题,但是太多;评论的话应该不是问题,只要不是故意达到什么目的应当没有侵权的嫌疑。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就是,在本案中陈是由于疏忽而导致照片外泄,这种过失暴露了共有的隐私算不算侵权?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青少年受到的侵害如何去主张。这里我就想到美国法上的一个间接妨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是否适合本案?如果其父母从这个角度起诉的话这个侵权也许会成立。总之,虽然没有起诉的人,今天我们是设想了很多的问题来开拓思路,非常感谢各位发言者,感谢各位到会同学,也特别感谢方圆杂志的两位记者的到来。

上一篇:商标法修改聚焦

下一篇: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