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攻坚阶段,我国面临“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挑战,如何进行“改革顶层设计”,以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成为党的十八大后亟待探究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结合法治和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内涵,提出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命题,通过对党的十一大至十八大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考量其中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发展和变迁,提出建设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法治顶层设计,并归结以法治国家建设统率和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法治顶层设计;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
 
 
在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当前我国面临着“中等收入国家陷阱”。[i]有关进行“改革顶层设计”的倡议浮出水面,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属于“改革顶层设计”的主要内容,“改革顶层设计”涵括了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再次重申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ii]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主要在于解决效率和分配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主要在于解决民主和法治问题。于是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主要方面,而统率三者协同发展的“改革顶层设计”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关键所在,亟待从理论和制度上予以探究和设定。
 
一、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命题的提出
 
(一)包容性发展已经凝聚为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基本共识
 
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来自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深刻矛盾,尤其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已经到了不得不改变的时候,[iii]而在化解越演越烈的社会矛盾问题上,一味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维稳”以达致社会和谐也难见成效。党和国家领导人近年也意识到实践上偏重维稳的社会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先后提出了以“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理念来化解相关经济社会矛盾和推动变革的观点。[iv]在学界,有关包容性的文献时有出现,其内容包括:推动包容性增长,以包容性发展促进建设包容性社会、推动包容性政治制度建设,乃至以法治跟进包容性增长,[v]并有包容性刑事治国的构思和倡议[vi],更有学者提出包容性增长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重要内涵。[vii]
究竟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倡导包容性增长和包容性发展意味着什么?其与改革开放以及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什么关系?
一般认为,包容性发展理念的形成经历了从亲贫式增长到包容性增长,继而上升至包容性发展理念的过程。[viii]相较于亲贫式增长,包容性增长上升为要求经济发展要保障低收入群体全面发展的高度。[ix]在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的年会上,“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球挑战”被定为该年的主题。包容性发展理念作为对包容性增长的发展,从此正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的重大议题。有学者认为,包容性发展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合理地共享发展的权利、机会特别是成果的一种发展,其中共享性是其主要特征。[x]有学者则认为包容性发展除了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等目标外,还特别注重一国发展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发展,不对其他国家构成不利。包容性发展旨在构建世界各国机会均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注重发展机制的兼容性、发展成果的共享性与发展条件的可持续性。[xi]总而言之,学者们均认同机会平等和成果共享是包容性发展的核心内涵,且都强调包容性发展是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出包容性发展指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其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xii]
综上可见,包容性发展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方面强调一国国内的发展机会平等,发展成果共享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于国际社会以及国家间机会均等、合作共赢的发展以及发展模式的包容,成果的共享和发展条件的可持续性。当前我国改革开放正面临着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不前等诸多问题和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收入分配,推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而包容性发展正是契合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科学发展观所坚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理念,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提供了理念与路径支持。强调包容性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包容性发展已经凝聚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是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方向所在。
 
(二)包容性发展应以法治国家建设予以实施
 
基于上文的分析,包容性发展成为改革共识,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则是改革共识的合理延伸、题中之义。推动以包容性为导向的改革方针政策,从制度上予以贯彻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行路径。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制度。而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的困境,最根本的出路还是要从改革政治体制入手。改革政治体制,就是要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即改革现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因此,我国政治体制建设也应以建设包容性政治制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而,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必须相互协调、相辅相成,这就决定了包容性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必须协同共建。
在十八大召开前不久,吴敬琏在一篇专访中提出了对改革共识的理解和期待:“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道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xiii],希望在这个基础上尽快制定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改革总体规划,加快全面改革的进程,他还提及政治体制改革包含法治、民主和实施宪政三项基本内容,主张实施宪政是根本,并建议先从法治入手。吴敬琏的呼吁和倡议基本上契合了包容性改革共识的主要方面和出发点,其关于以法治为出发点的见解尤为切实可行。可见,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是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行路径,也是我国正在推进且有待深化的路径。
对于从法治入手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法学界已有一些探讨,较有代表性的是宪政社会主义观点。[xiv]有学者认为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逻辑发展的新阶段,是现代社会主义的科学形态。[xv]宪政社会主义观点实质上是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并以法治国家建设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
进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是实施包容性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建设包容性经济和制度,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主要原因是:其一,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而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强有力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保障,改革会沦为空谈,难以付诸实施;其二,要维护改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则须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只有权威性的宪法和法律及其实施才能确保改革的确定力和公信力,保证改革能够按照预期稳步推进;其三,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则须以法治国家建设为手段,将法治融入国家建设理论和实践当中,以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祛除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确保制度和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因此,实施包容性发展,建立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需要以法治国家建设为基础和前提。
 
二、党领导下的国家法治建设历史考量
 
(一)建设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三个主要维度——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里的“五位一体”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五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对于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笔者认为应包含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三个维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我国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走的是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发展道路,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深化经济市场化改革也是自上而下认可的目标和共识;在政治改革层面,民主和法治始终被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也是历届党代会报告的表述方式。而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其有关发展机会平等、发展成果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涵盖了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由此,笔者选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作为考量包容性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的三个主要维度。以下,从这三个维度考量从十一大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中,有关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变迁过程以及三者间的关联性。
 
(二)经济市场化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互动变迁
 
我国真正“扩大市场作用”的改革呼声是“到了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才高涨起来”[xvi],而中央形成市场经济改革的新道路是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xvii]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以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的测度来看,在进入2000年后,中国市场经济化程度已达到60分及格线,在2008年已稳定在70%左右,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xviii]下文基于十一大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文本,对经济市场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发展与互动变迁做对比性描述和分析。(参见表一)
1. 在“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化的关系”方面,虽然党的十二大已提出“市场调节为辅”、“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经济改革政策,但直到十三大才开始强调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建立配套法律法规;十三大虽已确立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原则,直到十四大才提出为国企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十五大提出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而此前我国已经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分配制度;十六大则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依法坚持政企分开”,将十四大、十五大在经济改革领域中已经确立的“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原则固定为法律模式;十七大只表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加强完善,没有新的提法;十八大又重复强调了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此间,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完成了非公有制经济向“重要组成部分”转变,公有制向“多种实现形式”转变,提出试点和推行股份制,又将改革深入到垄断行业,强调引入竞争机制,但在经济领域,法治化建设并没有太大进展。总的来说,经济体制改革是步步超前的,法治化建设只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被动前行,做着事后修补适应的工作。
2. 在“宏观调控与法治化的关系”方面,十二大仍是以计划指令为主,只对小商品实行通过政策法令来管理的方式;十三大才开始强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而此时经济市场化改革已有明显起色,要求国家只管理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其他大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十四大提出限制政府干预企业的行政权力,以配合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落实企业自主权”的要求;直到十五大才去掉了“行政手段”,提出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但经济领域的改革却又早早先行。十六大至十八大只是强调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机制化建设,但对于监管方式的法治化建设鲜有提及。可见,随着经济改革发展,法律调整逐步成为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十六大以来,由于过分侧重于经济增长,经济领域法治化建设已严重滞后,甚至被忽略。
3. 在“市场秩序与法治的关系”方面,十一大、十二大还在计划体系范围内坚决维护国家计划指令,直到十三大才开始强调市场法规的作用,要求通过执行法律法规来形成正常市场秩序;十四大开始将法律法规对公平竞争的促进作用加入进来;十五大在继续完善市场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十六大强调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十七大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十八大强调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但并未申明法律调整在其中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我国法治化建设正从最初的单纯维护市场秩序、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向维护平等和创新、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缺陷的方向转变。但在维护基本市场秩序方面法治化建设仍然滞后于经济改革,对法治的重视多有不足。
4. 在“对外开放与法治的关系”方面,虽然十二大就已提出要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但直到十三大才提出要健全涉外经济立法;十四大、十五大均要求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权益,期间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已发展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十六大提出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以后,在对外开放法治建设上没再有新的提法和更多的重视,可是在经济改革方面,却一直在强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可见我国在对外开放方面,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仍然无法与对外经济发展的重视相提并论。
 
表一 党代会报告中(十一大至十八大)经济市场化与国家法治建设的互动变迁
 
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化的关系
宏观调控与法治化的关系
市场秩序与法治化的关系
对外开放与法治化的关系
十一大
未涉及
未涉及
坚决制止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未涉及
十二大
未涉及
对重要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小商品通过政策法令管理
深入打击经济犯罪
未涉及
十三大
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
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调节市场
严格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
健全涉外经济立法,吸引投资
十四大
完善保障改革开放的法律法规,落实国企股份制改造相关法规
依法行政,限制政府干预企业的职权。运用经济法规等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促进公平竞争。
继续完善投资环境
十五大
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依法加强金融监管。
健全市场规则,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
十六大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依法坚持政企分开。
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监管。
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
十七大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
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十八大
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 等受到法律保护。
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综上所述,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全力高速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我国经济市场化已稳定在较高的水平,但市场化并不是越快越好,当前中国社会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失范、腐败猖獗、贫富分化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社会问题就明确提示了我国民主、法治等上层建筑的制度缺失,经济与民主、法治相互之间发展失衡,经济系统发展失衡。因此,经济增长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已陷于疲软,继续走“经济先行,法治随后”的道路已明显不协调。经济学家也认识到法治的重要作用,提出“市场经济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xix]。另有学者提出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而它们之间区别的根源就在于是否有好的法治基础[xx]。还有学者认为市场化改革导致中国社会信任系统分崩离析的原因在于“一直未能建构出以法治原则为依托的信任系统”[xxi]。另外,也有不同观点,如Coffee(2001)认为市场发展在前,然后才可能有法律变革,而不可能是先有完善的法治,然后再发展经济。[xxii]故此,我国经济发展在前、以经济发展推动法律变革的道路已经越走越难,接下来经济发展应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在法治的规范和引导下实现经济发展成果为全民共享的包容性发展。
 
(三)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发展与互动变迁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党的十一大即强调一定要发扬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但却延续了个人崇拜,对法制建设少有关注。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民主化、法制化改革正式提上日程,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才得以逐步恢复正常。从十二大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看,法治化建设从来都是与民主化建设联系在一起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政治民主化改革离不开法治化建设,法治化建设也正是依循着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的进程予以推进。
历届党代会报告中政治民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关系,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二者的互动发展(参见表二):  
1.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方面,党的十二大至十四大均强调将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确认二者不可分割的关系,直至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观念。但无论是十五大以前,历届党代会将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并列,还是十六大以后,表述为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均表明民主与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方面。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是为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的。
2.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的关系”方面,十三大认为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这一长远目标,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十四大则提出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五大则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十六大、十七大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十八大则继续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可见,历届党代会都将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政治体制改革依赖于法制建设,需要按照法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法治化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是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服从于政治。
3.在“党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方面,十二大提出党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三大、十四大没有明确谈党与政法工作的关系,而是指出要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倾向和封建主义影响,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从十五大到十八大则继续强调,党领导人民制订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可见,在改革初期,便认识到党一方面要领导政法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但十三大、十四大没有明确表示党的守法义务,仅强调要避免官僚主义和封建主义,十五大以后又对党与法的关系再次予以确认,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表二 党代会报告中(十一大至十八大)“政治民主化”与“法治化”关系互动变迁
 
名称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的关系
党与政法工作的关系
十一大
未明确涉及。
未明确涉及。
未明确涉及。
十二大
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未明确涉及。
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十三大
两者不可分割。
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克服官僚主义现象和封建主义影响。
十四大
两者要取得明显进展。
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
十五大
两者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十六大
两者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
政治体制改革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宪法和法律是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十七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十八大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综观十一大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关于民主和法治的论述,可以看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体制建设的三个重要方面,虽然三者一直被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着眼点,有关三者之间的冲突协调机制却从未被提及,甚至避而不谈。但理清三者的关系,填补现有表述空白,寻找改革突破口,已成为改革的当务之急。从十二大起,党代会均强调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见,党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党的领导也是依法进行的领导,应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法治国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也同样离不开法治。而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大基石,二者的联姻是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产物。[xxiii]韦伯认为,现代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然是法理型的。[xxiv]合乎法律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条件,但合法律性不等于合法性,合法性的基础还在于被统治者的价值认同,合法性要以民主为支撑,这样才能避免法治沦为恶法之治。因此,政治民主化是合法性的基础和支点。同时,针对价值分歧的常态化,只有树立公共判断标准,才能有效解决价值分歧,法律则是主要的公共判断标准。[xxv]即法治能为判断是否民主确立标准,为民主的运行提供相应的机制和保障。没有法治提供制度支持,民主便无从实现,要进行政治民主化建设,法治应作为基础和前提。

 
[i]所谓“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意即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201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400美元,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偏上国家的行列。参见张占斌:《跨中等收入陷阱需顶层设计和顶层推动》,载《学习时报》2012年1月2日第004版。
[ii] 在2012年两会上,国家领导人指出,“现在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网:《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17398582.html,2012年3月15日访问。
[iii] 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通过二次分配来解决初次分配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在一次分配中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寄希望于二次分配,则可能会事与愿违,既难实现效率,也无法实现公平”,可行的办法是,“在一次分配中争取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把二次分配作为补充,解决初次分配可能会遗留的一点问题”。参见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7-218页。
[iv] 参见胡锦涛2009年11月15日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的讲话,详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ldhd/2009-11/15/content_1464971.htm ;2010年9月16日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详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16/c_12577501.htm;2011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详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2/14/c_111243054_2.htm, 2011年4月15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的主旨演讲,详见新华网http://www.hainan.news.cn/news/2011-04/15/content_22536790.htm,均在2012年12月12日访问。
[v]李慧兰:《论包容性增长的法治跟进——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例》,载http://ja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9402012129日访问。
[vi]刘艳红:《包容性刑事法治国之构建与提倡——刑事法治国基本模式之冲突与出路》,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vii] 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viii]20世纪中后期,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所产生的利益并没有会自动地逐步分配到社会各个阶层,生产要素的流动促使财富的分配更多惠及富者,最终导致富者更富,穷着则更穷。为了让经济增长能够更多的惠及广大民众尤其是低收入贫困人口,使其更多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亚洲银行于1999年提出亲贫式增长的概念。强调亲贫式增长是能够增加穷人收入,促进公平分配的增长。参见王汉林:《“包容性”发展的社会学解读》,载《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4期。
[ix] 进入21世纪,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已不仅仅局限于收入分配问题,人类福利的其他方面也逐渐受到重视,包容性增长概念应运而生。所谓包容性增长强调不但要保障弱势群体分享发展利益的权利,更应注重提高其参与经济增长过程、获得发展机会的能力,要更加注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整体福利。参见世界银行:《增长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
[x]邱耕田、张荣洁:《论包容性发展》,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xi]张幼文:《包容性发展:世界共享繁荣之道》,载《求是》2011年第11期。
[xii]向德平:《包容性发展理念对中国社会政策建构的启示》,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xiii]吴敬琏:《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载http://www.21cbh.com/HTML/2012-10-27/5ONjUxXzU0OTI5OA_3.html2012129日访问。
[xiv] 江平在十八大召开前夕接受《经济导报》采访时便提出,“法治天下的根本是建设宪政社会主义!遵守宪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这是中国法治天下的根本,也是建设宪政社会主义的大势之所趋。”详见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485-43196.shtml,2012年12月12日访问。
[xv] 具体而言,宪政社会主义就是秉持宪政优先、宪法至上原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体制为权力载体,以人民民主宪政为本质特征,以科学民主制为基本原则。参见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载《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辑《大国复兴的宪制之道》,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xvi]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22页。
[xvii]参见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xviii]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2010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xix] 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25页。
[xx] 钱颖一:《警惕滑入坏的市场经济——论市场与法治》,载《经营管理者》,2001年第2期。
[xxi] 季卫东:《结构的组合最优化——探索中国法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载《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梁治平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xxii] Coffee,John C.,2001,“The Rise of Dispersed Ownership:The Roles of Law and the State in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Yale Law Journal 111,October 2001.
[xxiii]王宝林、安明焘:《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民主与法治取向述评》,载《公共治理》20114期。
[xxiv] 法理型统治类型的主要特征包括:(1)政府机关办事应按照法律规定制度化和程序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制定,所有成员都应遵守;(2)办事人员应当照章办事、不顾情面;(3)统治者和统治形式都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服从者只是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统治者其人等。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8-251页。
[xxv]参见陈景辉:《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
 

上一篇: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基于党的十一大至十八大报告的比较分析(二)

下一篇: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