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0月29日上午,应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的邀请,日本独协大学法学院周剑龙教授做客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六十七,做了题为“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趋势”的精彩演讲。刘俊海教授主持了讲座,杨东副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的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和硕士等50余人出席了讲座。 刘俊海教授首先对周剑龙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刘俊海教授指出,周剑龙教授是日本商法领域的著名学者,对于公司法的研究有很深造诣,同时,周剑龙教授还密切关注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与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此次周剑龙教授在百忙之中来到商法前沿论坛并为老师和同学们介绍日本公司法最新的发展情况,必将对启发听众的法律思维、论文写作和职业前景产生良好的指导作用。周剑龙教授对刘俊海教授的邀请和欢迎表示感谢。 在讲座中,周剑龙教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于此次日本公司法修订的观点。首先是日本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周教授指出,促成此次日本公司法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点:一是日本董事协会在2007年草拟了关于公开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的纲要,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董事责任和公开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事项;二是鉴于近年来不少的大公司爆出财务丑闻,学界对外部董事的作用产生了疑问;三是公司法的修改写入了某些政党的纲领性文件,这一特殊现象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四是在公司合并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欠缺,亟待解决;五是现有的公司法仍然存在不少遗留问题,比如对于母公司股东的保护机制缺乏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赖度的下降等。 据周剑龙教授介绍,此次日本公司法修订的首要内容是关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修订,一是在公司法中引入会计与监督委员会;二是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要件的严格化;三是强化监事的决定权;四是完善公司筹措资金时的治理机制。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制也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完善在股份交换和股份转移制度中对母公司股东的保护;二是在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采用“现金驱逐”的方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时,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三是对于股东滥用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防止措施;四是强化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周剑龙教授认为,日本公司法的修订有望在今年得以完成。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保证资本市场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公正。但是,此次修订也存在很多遗憾,比如没有将控股股东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没有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引入外部董事,并且对于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即“软法”的适用问题定位不明。 周剑龙教授的演讲结束后,刘俊海教授进行了点评。刘俊海教授指出,周剑龙教授对于日本公司法修改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所做的剖析和解读为我国公司法的下一步发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同样应当在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化、多重派生诉讼的引进、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防止股东权的滥用等方面有所突破。中日两国的文化具有同源性,都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日本公司法改革对不同法系的制度进行了很好的融合与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在提问环节,周剑龙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股份交换程序、股东权的扩大化、股东分红权保护以及公司并购中子公司股东的保护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讲座圆满结束。(文/王伯潇 杨光)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
主讲人:
周剑龙教授 日本独协大学教授
主持人暨评议人:
刘俊海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时 间:
2012年10月29日9:30—11:00(星期一)
地 点: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402教室
主 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整理人:杨光 王伯潇 任静 肖小清 张洋
刘俊海教授:各位同学上午好,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作为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本次讲座也是商法前沿论坛第六十七讲。周剑龙老师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祖国商事法律(包括公司法)的发展,每年都要回国一到两次与商法学界的同仁进行交流。周老师不仅在日本名满天下、著作等身,而且积极向国内介绍、移植日本最前沿的法学著作、立法思路、法学理论,为祖国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周老师此次回国是为了参加上周末在清华大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今天下午4点钟还要乘坐航班回到日本。我觉得周老师此次回国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所以请周老师来到人大,让同学们可以面对面的倾听周老师的学术观点。今天周老师演讲的题目是“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此次演讲中的观点必定会启发同学们的思想、也会改变同学们对公司法相关问题的认识,甚至对各位的思维方式、论文写作以及未来的职业规划都将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接下来,就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周老师!
周剑龙教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接受刘老师的邀请来到人民大学,与各位同学交流日本公司法最新的发展趋势。回国参加相关的研讨会,经常能听到刘老师的发言,从中学习到很多东西,也得到了很多启发。今天我想向同学们介绍一下日本公司法最新的发展趋势。
一、前言:日本公司法发展史 首先,在前言部分介绍的是日本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做过多的展开,仅作简要介绍。日本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898年日本参照《德国商法典》制定了《日本商法典》,有关公司的制度被安排在《商法典》第二篇。第二个阶段是在1950年,由于受到美国的影响,日本对《商法典》进行了大幅修改。此次修改维持了《商法典》原有的基本框架,但是大量的导入了美国公司法上的制度,例如,废弃股东大会全能主义、设立董事会、注重法定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的意思决定权和监督权以及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等。第三阶段是在2005年,将《商法典》中有关公司法的规范与其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进行汇总,制定出一部全新的公司法典。此次制定公司法典的背景在于日本政府为了振兴泡沫经济破灭后的日本经济推行了一系列的自由化(规制缓和)政策。其基本理念是公司法制现代化,在具体条文上体现法条的现代语化,在内容上崇尚自由化,主要表现是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公司机关设计的弹性化、引入合同公司、种类股的多样化以及公司重组时对价的弹性化等等。日本公司法经过此次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由化,但是却没有很好地解决法律的公正性问题,由此也招致了一部分学者的批评。因此,日本公司法2005年制定、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以后,在不到7年的时间内,又被提上修改日程。 2010年4月,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委员会设立公司法制分会,开始新的公司法修改审议。2011年12月,形成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制中期试案》,并向有关学者和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8月上旬,在对所征求意见进行梳理、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制要纲案》。2012年9月7日,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委员会通过同意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制要纲案》。之后,法务省起草公司法修改草案,预计将在10月底召开的临时国会或明年召开的通常国会上通过公司法修改草案。
在本次讲座中,我将对公司法修改审议的背景,《公司法修改要纲》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评介。
二、促使启动公司法修改审议的背景
第一个原因是日本董事协会金融资本市场委员会等机构在2007年10月发布的《公开公司法要纲案》中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本《要纲》提出的主要目的是统合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和公开公司法。董事协会认为,从立法技术上看,现行公司法将公开公司和闭锁公司合并加以规定的做法并不恰当,应当将公开公司和闭锁公司分开规定。此外,该《要纲》还提出要强化公开公司的公司治理以及公开公司法应当以企业集团为规制对象等意见。
第二个原因是经济产业省在2009年6月发布的公司治理研究报告书。该报告书产生的背景是近年来日本的大公司频频爆出丑闻,学界和大众对外部董事的作用产生了很大质疑。因此,该报告书就强化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监督作用等提出了建议。
第三个原因是日本金融厅内的研究小组于2009年6月发布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指出了公司在筹集资金与公司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第四个原因是东京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9月发布的完善上市公司制度的实施计划。该计划建议设置独立董事的义务、规定企业集团化的应对措施和子公司上市的应对措施等等。
第五个原因是日本民主党公开公司法项目小组于2009年7月提出的“朝着制定公开公司法的方向迈进”的口号。与此相呼应,该项目小组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建议。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议采取的措施是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将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监察制度进行统一,创设股东随时提问权。二是强化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议采取的措施是强化外部董事要件,设置职工代表监事等。三是强化企业集团的治理结构,建议采取的措施是规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明确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明确对母公司股东的保护等。
此外,民主党在2009年将“制定公开公司法”写入该党的政策集,此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开公司必须对利益相关人承当责任。同时还提出了强化信息披露,会计监察,保障健全的公司治理等改革建议。最终是要为研究制定作为特别法的公开公司法做准备。
一项法律在修改后,需要一段时间让各方人士熟悉法律修改的情况,领会和理解最新的法律条文。但是《日本公司法》2005年进行修改后,实施了不到7年时间,就进行了下一次修订,这种现象确实值得研究,我认为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司重组(例如,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份交换,股份转移等等)过程中的对价弹性化现象。之前,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组只能够以交换股份的形式进行,但是现在以现金形式进行的公司重组已经屡见不鲜,与此紧密联系的是类别股的推陈出新、花样百出。在此过程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侵害,比如,少数股东有可能被强行驱逐出公司。
第二,是在制定公司法典时的遗留问题。《公司法》在制定时,主要关注的是公司法的自由化趋势,而对于制度本身的公正性问题却顾及不够。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母公司股东的保护问题。在公司法制定之前,很多学者呼吁应当引入多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表决权穿越制度等,从而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支持母公司股东的正当权利主张。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制定时并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资本市场信赖度下降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日本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开放型的市场,本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国债、股票和其他债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发生问题,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必将造成巨大的损害。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赖度,必须尽快完善公司立法。我上次来人民大学做讲座的时候,已经就其中的一些问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